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区域性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公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校内分配方案,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结合自身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关于学校发展、建设、运行情况工作报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行校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奖金分配方案、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教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劳动安全卫生方案等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项,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协商议定校务公开具体内容、工资集体协议、裁员方案、女教职工特殊保护措施、教职工培训计划、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校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缴纳教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五)民主评议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选举、罢免教职工董事、监事及教职工参加平等协商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校与学校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
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所、年级)、室(组)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可结合本校实际,在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
(二) 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三)教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四)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15%,原则上不超过400人;
(五)教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8%,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六)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数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600人。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校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一般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当选的代表应当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在本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 (组)活动。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
教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学校开除、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学校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细则规定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为拟召开教代会次数、上次换届时间、本次召开日期、主要议题议程、选举方案和大会筹备委员会建议机构及名单。
届中会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单位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及建议人选;提名教职工董事、教职工监事和学校劳动人事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程序方法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征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
(八)建立教职工代表联系与管理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九)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定,
一般可设提案工作、民主评议、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收集整理、讨论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制定方案草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推选,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设常务主席1人和执行主席若干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处理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执行主席的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按照大会日程和议程,主持全体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组织大会审议文件的修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关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专项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学校应按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程,力求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要根据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有关会议制度。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会议制度一般有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制度、代表团(组)会议制度、代表质询会议制度等。
(三)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职工代表调查研究制度、教职工代表巡视督查制度等。
(四)专项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项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代表选举及管理办法、提案征集处理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代表述职制度、教代会评估办法等制度。
?
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闭会期间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主要任务: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之一。筹备委员会通常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临时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分工: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领导讲话、上报文件、大会报告、大会总结及其他大会文件、函件;负责大会记录,收集和整理代表讨论情况及意见、要求;按主席团会议指示,修改报告、决议(草案)等。
——组织组主要负责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制定代表选举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大会选举专门工作委员会、集体协商代表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及程序,编印民主评议表、民主测评表,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与测评工作。
——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教育、大会新闻报道,重点代表、英模人物专访、大会精神宣传解读;编写会议简报、新闻通稿;媒体联系与接待、收集媒体评论、友邻学校函电、贺信;会议宣传专版专栏制作、评比与表彰;会议期间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与组织。
——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征集与审议工作。起草印发提案征集通知;指导各代表团提案初审工作;负责提案专业会审;起草提案工作报告;收集大会分组审议立案提案情况、起草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务组主要负责大会会务保障工作。负责拟定会议议程、日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设计和布置会场,安排主席台座次;组织代表签到、分发大会文件和资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医疗及交通工具;按照大会日程安排组织大会,承担大会的各项联系、联络与通知、统计工作;处理会议期间的会务保障事项;负责大会会场和代表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二)预备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通过各项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正式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1、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
(1)学校行政负责人作学校工作报告。
(2)有关负责人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报告。
(4)有关负责人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题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当增加以下内容:学校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工会财务负责人作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作经费审查情况工作报告。
原则上学校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文件、方案、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报告。
3、大会选举与表决:
(1)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2)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如遇工会换届,应组织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3)对大会决议、决定、方案进行表决;
(4)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4、按民主评议方案组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四)闭会期间主要任务:
1、学校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要求开展工作。
3、组织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查研究活动、监督检查活动、巡视咨询活动等。
4、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职工智慧、表达教职工诉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征集表发给代表,在教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本校改革发展、学科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建设、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竞赛、教职工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牵涉到本校内涵建设、长远发展、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原则。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内。二要符合学校职权范围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必须是学校权限所能解决、安排、处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议大事的原则。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须是关注学校整体建设、学科建设、质量建设和教职工群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个人意见、个人建议不宜提交大会审议。四要符合规范填制的原则。即提案人必须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写,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一案多事或没有附议人的提案为废案,不得提交大会审议。
(三)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立案提案,以书面形式转交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召开提案处理专题会议,对提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单上签署意见,明确处理部门与落实时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释。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
(四)提案检查。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要随时检查和督促。
(五)提案奖励。学校应对优秀提案、落实提案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十七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各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负责对辖区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将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学校和主要领导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技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加强园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加强制度建设,使教职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总则:
1、病假、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2、婚假、丧假、放环假天数连续计算。
二、细则: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园领导批准,如果急症当天之内应电话联系并补交病假条。
2、病假,一天扣发40元,如用调休单替代,不扣工资并视作全勤。
3、教师病假满7天,扣发半个月班主任费;病假满半个月以上,扣发全月班主任费。
4、超过6个月,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园领导批准。
2、事假天数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一天扣发工资60元。
3、一学期中事假超过5天者,从第6天起扣发工资120元/天。
(三)旷工:
1、教职工未经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对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旷工处理。
2、旷工一天扣工资200元,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视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须在婚期前后三个月内连续使用。视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奖励7天不扣(开具调休单),视作全勤。
4、丧假3天,视作全勤。
5、晚育:奖励30天晚育假。
6、产假:按上级规定发放。
7、哺乳假及取、放环假:按本园《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五)迟到、早退、中出
1、学期中2次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上应主动向园领导说明情况取得谅解。第三次起视作事假处理。
2、上班发现擅自外出作事假处理,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起视情节轻重扣奖50—100元。
(六)看病:
教职工看病不占用上班时间,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酌情处理。
(七)照顾假:
1、根据教职工工作年限将适当照顾,每学期照顾假为:对工龄在5年以下的照顾1天;6~20xx年的照顾2天;11~20xx年的照顾2.5天;16~20xx年的照顾3天;21~20xx年的照顾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顾4天。
2、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并能坚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减少1小时工作时间,直至生产。
(八)调休:
1、调休应提前半天向园领导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幼儿园及班级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当天工作量的情况下利用空班时间调休。
2、连续利用空班时间调休最多不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需经园领导同意后酌情处理。
(九)代班:
1、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课,由园领导或各条线负责人安排。
2、教师代班半天发代班费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调休。后勤代班1天发代班费30元,半天15元。
三、附则:本细则于20xx年4月23日由幼儿园第四届第六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的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
学校实施教代会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年一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侯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要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提案进行认真的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4)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的情况。
(5)提案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要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未立案的提案(称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县商务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局党组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是该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局党组会议的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全系统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及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三)调整制订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计划)。
(四)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批分配安排。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研究决定。
(五)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的报告,重点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审定。
(六)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七)重大项目评估,固定资产投入,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
(八)重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九)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考核、奖惩及处理处分。临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二)党员的发展。
(三)各类表彰的确定。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属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重大活动安排,民生及其它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二)本单位设备、大宗物品等资产的购置及使用安排。
(三)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群众文体活动、赛会经费的支出。
(四)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机关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统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二)单位确定的符合制度规定的各类奖金发放。
(三)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安排。
(四)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条 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及程序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干部的调整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参与集体决策的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其中,讨论人事任免的为党组成员,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必须符合规定人数,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决策前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决定需要送审的履行规定的送审程序。
(四)决策后的“三重一大”事项要明确责任人、责任科室或者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并配套相应的督办落实和监督检查措施。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的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书面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或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的建议,确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等资料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能代替集体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陈述,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决策。如有必要,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五)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遇出席会议人数无法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且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又有时限要求而无法通过会议审议时,主要领导可通过电话征询方式征询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的意见,当赞成意见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主要领导即可作决策,但必须在召开下一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予以追认。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决策或将讨论情况报告上级领导机关,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后应及时形成《党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并向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一)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局纪检组长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风险防控情况的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局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风险防控的情况,作为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县纪委进行专题报告。
(三)、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三)未向局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相关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起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是鲜明激励导向。为充分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细则》制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鲜明了褒奖、培养和使用先进的激励导向。明确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表扬,并在公务员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是细化问责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实施细则》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二种情形和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