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与内容(满分2分)
1.主题鲜明,立意新颖,表现形式多样、恰当。
2.内容健康向上,能较好地展现市政公用行业职工开拓创新、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
二、表演技巧(满分5分)
1.演唱:字正腔圆,吐音清晰,感情投入,节奏恰当,音色清晰而有质感、音准及高、低音把握准确,台风自然高雅。
2.舞蹈:舞蹈表演富有感染力,有较好的舞台效果,动作整齐,演员表情丰富,服饰搭配合理。
3.曲艺小品:语言诙谐幽默、通俗易懂,表情生动,动作配合恰到好处,多人配合默契。
4.诗歌朗诵:朗诵者普通话标准流畅,感情充沛,背景音乐创作、伴舞、场景设计与内容和整体演出效果相协调。
5.器乐演奏: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乐曲演奏规范、流畅和完整,基本功扎实,具有正确把握节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准的能力,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
6. 其它:根据本标准之水平作相应评分。
三、舞台效果(满分1.5分)
1.精神饱满,朝气蓬勃。
2.讲文明礼貌,仪表大方得体。
3.上下场从容大方,不造作。
四、整体效果(满分1.5分)
1.节目内容具有一定深度和内涵。
2.现场气氛热烈,观众反应较好。
3. 舞台画面富于美感。
创作奖评分标准
1. 在创作精神上,主题鲜明,健康向上,要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突出服务理念,展现本单位职工干事创业、拼搏向上的精神风貌,具有一定的思想性、教育性、群众性、艺术性及娱乐性。
2. 在创作内容上,充分体现主题,有浓重的节日气息和鲜明的时代感,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较强的艺术感染力。讴歌市政公用职工在“建功立业”、“公共服务改善年”活动中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典型事迹,展示市政公用行业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
3. 在创作形式上,突破传统形式,有独特的创意,把思想内容、艺术形式融为一体,给人以激励、奋进和感染力。
优秀组织奖评分标准
1. 指导思想明确,组织工作扎实有序,单位对整个汇演做出突出贡献。
2. 按汇演要求按时上报各项材料,包括活动节目报表、影音资料等。
3. 节目整体质量高,形式新颖,效果突出。
4. 严格执行规定,积极配合、支持汇演工作,大局观念、整体意识强,组织有序,服从安排。
5.单位推荐的主持人入选或达到选拔标准。
优秀参与奖评分标准
1. 评选范围聘请专业人员创作或表演的节目。
2. 节目内容健康,体裁新颖,格调高雅,充分体现主题,有浓重的节日气息和鲜明的时代感,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较强的艺术感染力,为整场演出增添光彩。
3. 一切服从大局,严格执行规定,按程序办事,组织有序。
第一章 评奖宗旨
第一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是由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长春市文艺最高奖。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要求,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遵循“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在市内外传得开叫得响的艺术精品,培育和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要以对党的文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评审,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使评奖结果经得起群众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
第三条 按照《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办法(暂行)》的规定,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作品奖”“成就奖”“贡献奖”“新星奖”,首届增设“荣誉奖”。
第二章 评选要求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长春市内(含驻长部队及高校)集体和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文学、戏剧、影视剧、广播剧、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曲艺、摄影、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作品奖”,原则上是在前三个年度(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3、参评“荣誉奖”应是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作品。
4、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后署名申报。与市外人员、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市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
第五条 参评条件与标准:
“作品奖”的参评作品,应是在评奖届期内发表,我市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精神,在艺术形式上有所突破或创新,在我市文艺中具有代表性,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成就奖”的参评者,应是在文艺创作方面具有突出成就,在艺术形式和表现上有所创新或发展,有重要贡献或独特价值,在我市具有代表性,获得过多项国家或我省重要文艺奖励荣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
“贡献奖”的参评者,应是评奖届期内为促进长春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新星奖”的参评者,应是评奖届期内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我市各艺术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的文艺新人。
“荣誉奖”的参评作品,应是在本世纪内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作品
第三章 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和终评结果。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委、宣传部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领导、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同志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各艺术门类的专业特点,设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的审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10人以内。分别邀请著名专家担任主任委员,选定省内知名艺术家、评论家及有关单位从事文艺创作、管理方面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和评委,同时适当邀请部分基层文艺工作者、群众代表参加评选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聘书和邀请函。
第八条 由各相关部门及各艺术家协会设立各专业初评小组。按艺术门类分设12个初评小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初评小组成员组成要求:
1、初评小组成员从由各艺术门类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在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内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人员,不得超过2人;
3、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评审小组成员。
4、初评小组成员报经市评选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各初评小组按照市评选委员会的要求及评奖《细则》的规定,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第四章 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申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驻长部队及高校可直接向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申报。各县(市)、区及各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各单位的申报工作,报市评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艺术门类送各初评小组。
申报奖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推荐。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统一用A4 纸)报送(详见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报送要求),各初评组对参评者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条 初评。初评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按顺序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终评。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复评,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审定。由市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审评的获奖建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获奖作品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由市评委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为市文艺政府奖,由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获长春君子兰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长春君子兰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奖质量,设立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工作纪律监督组。
第十九条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为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促进全县文化事业发展,现根据《中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学艺术奖的通知》(酉阳县委办发[20xx]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近年来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县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繁荣发展我县文学艺术创作为目的,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通过奖励优秀作品,交流和总结艺术创作经验,促进创作思想和艺术水平的提高,促进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评选原则
(一)坚持思想性、艺术性有机统一的原则。参评的作品应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反映时代变化,深入挖掘时代精神,展示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塑造真实、感人的艺术形象,具有艺术独创性。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的原则。
(四)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章 参评作者、作品的范围和参评条件
(一)作者范围。
凡户籍在酉阳县,或在酉阳县工作五年以上,拥有法定的著作权或著作拥有权者,均可申报参评。如我县作者与县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主要创作者,并应征得县外作者的同意。
(二)作品范围。
文学作品与文艺理论类:小说、诗歌、散文、影视剧本、文艺评论、文艺理论(含群众文化理论文章)等。
演出、电视剧(片)、广播剧作品类:音乐、舞蹈、戏剧、杂技、曲艺、民间文艺、电视剧(片)、广播剧等。
书画摄影类:美术、书法、摄影等。
传统工艺类:雕刻、镶嵌、剪纸等民间传统工艺。
(三)时间范围。
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参评范围为1997年6月18日至20xx年6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发表、展出、演播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
第四章 奖项设置
根据我县文艺创作发展的现状,县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拟设4个奖项、18个奖额,名次不分先后,奖项和奖额可以空缺。具体如下:文学作品与文艺理论类设奖10个;演出作品类设奖4个;书画摄影类设奖3个;传统工艺类设奖1个。以上4个奖项均为作品奖,对每个作品(特别是综合性艺术门类)包含的小门类不再作更细的划分。
第五章 评奖标准
以作品本身的思想性、艺术性为主要依据,注重社会影响力。
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全国“群星”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重庆市文学艺术奖等奖项的作品,自动进入县政府文学艺术奖终评程序。
(一)文学作品与文艺理论类。
1、县级以上(含县级)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与文艺理论作品。
2、具有较高的思想、艺术水平,并且在制作、装帧、印刷质量上达到较高的水平,在读者中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作品。
(二)演出、电视剧(片)、广播剧作品类。
1、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宣传、文化、广电、文联系统演播、比赛并获得等级奖,同时产生一定社会效应的作品。
2、县属广电单位录制或参与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并且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的电视剧(片)、广播剧,在市级(含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具有一定的收视、收听率,社会反响比较大的作品。
(三)书画摄影类。
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宣传、文化、广电、文联、工艺美术系统展出、比赛并获得等级奖。
(四)传统工艺类。
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宣传、文化、广电、文联、工艺美术系统展出、表演、比赛并获得等级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
由县委副书记任名誉主任委员,县委、宣传部长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委员,县委宣传部联系文艺工作的副部长、县文联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县文广新局、酉阳报社、电视台、人事局、财政局、民宗局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由文联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与分评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评奖委员会聘请。
第七章 申报程序
(一)作品申报。
1、填写申报表。
2、参评作品的样片(电视、广播、音乐、舞蹈及戏剧作品完整、清晰的1/2录像带、CD、VCD、DVD光盘、录音带;戏剧、广播剧作品提供文字脚本;音乐作品需提供词、曲谱)。申报前请认真检查报送作品的画面和声音质量。
3、图书、文学作品的样书,美术类作品的复印件。
4、创作、出版、发表、表演者的书面介绍,字数在500字之内。
以上材料均一式5份。文字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八章 评奖程序
(一)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
(二)评审小组初评。
(三)评委会定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
(五)县政府表彰。
第九章 颁奖
对获奖作品授予“酉阳县首届政府文学艺术奖”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第十章 评奖纪律
凡参与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