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抓好大学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培育工作,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今年学校继续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予以表彰。
一、评选条件
1、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认真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已取得突出的阶段性成绩。
3、坚持锻炼,身体健康,具有坚韧的意志品质和拼搏进取的精神。
4、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5、研究生申报者应具有较好的学术理论基础、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在校期间发表(含录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和影响力应高于本专业学生发表论文的平均水平,博士研究生应取得创新性的成果。
二、评选范围、比例及工作时间安排
1、评选范围为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学生,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人数的10%;
2、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三、评选和奖励办法
1、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进行评选,认真做好评优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发表论文原件等)的收取、审查和备案工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包含研究生文章情况认定说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毕业前学校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发给证书,予以表彰,并载入本人档案;
3、对于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也可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但需提交真实详细的证明材料;
4、对于在二三线城市国防航天单位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各学院应给以积极选树和宣传。
四、评选工作流程
1、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评优细则确定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
2、候选人以第三人称填写«优秀毕业生申报表»;
3、学院审核候选人申报材料,应重点审核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佐证材料原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4、上报材料。纸质材料有«优秀毕业生申报表»、«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汇总表»各一式一份,主管领导签字加盖本学院公章;电子版材料有本学院评优细则和«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汇总表»。材料上报学工处同时,在学院范围内对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5、学校完成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评优结果,形成表彰文件,为获奖学生授予荣誉证书。
五、其他说明
1、请各学院严格按照本学院制定的评优细则,在规定时间截点内完成本年度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学校评选结果公示后,到毕业生离校前,对有考试成绩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举报的优秀毕业生,一经核实将撤销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身心健康;
2.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7次日常行为考评等级必须为“良”(含良)以上,其中至少有4次为“优”,成绩排名在本年级的前40%以内,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曾获校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学科专业、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表现;
3.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曾获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行业就业的品学兼优毕业生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提名,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院系党委行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优秀毕业生中本科生的人数控制在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研究生的人数控制在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以内;
3.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后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4.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四、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其他
1.双学位及其它各类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更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本科生:
1.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在第四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标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未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二)专科生: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2.在校第三学年达到三好学生标准,毕业设计(实习)成绩优秀。
3.在校期间未发现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
1.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2.推荐人数控制在4%以内,优秀毕业生的批准人数控制在3%以内。
3.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张榜公布,审批表归入学生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及奖品。
4.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四、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