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
拥有资金总额 万元
其中固定资金总额: 万元
流动资金总额: 万元
资金来源:
证明单位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注:1,填写资金数额一律使用大写。
2、资金信用证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出具
资金信用证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为了体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依法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考虑到目前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将原来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部门办理资金信用证明的工作委托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未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的资金信用证明。
该项业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资金信用证明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证明。目前,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后为企业发放《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因此,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开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相应文件。
资金信用证明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拥有资金(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的书面文件。
办理机关是到当地财政部门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企业产权所有者批复,企业申请;
2.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3.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大厅受理一承办一告知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企业产权所有者批复,企业申请;
2.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财政部(90)财法字第047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企业资金信用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中央级的建筑业各类公司在各地的全资子公司和以法人登记注册的分公司所属的实有资金证明,总行现授权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办理。
各建设银行经办行在办理企业实有资金信用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已经收取的,要如数退回。望遵照执行。
资金信用证明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拥有资金(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数额及来源的书面文件。
办理机关是到当地财政部门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企业产权所有者批复,企业申请;
2.工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3.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