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30篇)
一、商场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电梯维修保养公司,电梯维保公司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对电梯的正常运行及安全负责,不能以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每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
二、由物业安全部电工组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及安全的监督管理,以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讯和报警等系统安全可靠。每月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月维修保养记录表》。
三、公司物业部每月对物业管理项目电梯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电梯的安全系统是否可靠,电梯巡视及保养记录是否完整,电梯各部位的`维修保养质量是否合格。在电梯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责令电梯维保公司限期整改,当班电工对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四、物业安全部每年度对物业管理项目的电梯进行安全普查并建立年度电梯安全检查档案。
五、物业安全部每年度对电梯维保公司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资质证明、安装改造大修的资质证明和现场维修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验证,确保其有合格资质。
六、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物业管理项目各部门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扩大损害后果,责成电梯维保公司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配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修保养的行为,及电梯维修保养过程中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围
1.2.1适用于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不适用于对电梯的大修与改造工作。
1.2.2电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也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1.2.3电梯的“改造”是指改变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2、电梯维护保养制度
2.1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必须遵守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2.2电梯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2.3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2.4电梯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档案的内容。
2.5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2.6电梯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2.7电梯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2.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电梯是高层住宅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设备之一。保护和延长其使用寿命是您我的共同责任,您应该象爱护自己家的电器一样爱护它、保护它,为此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转动或拍打显示按钮,不准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二、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讯号铃声响起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请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轿箱内装饰物,违者罚款200—500元。
四、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站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装修应事先告知物业站,并服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采取防护措施的指定电梯,否则,造成电梯故障,由当事人全部负责并赔偿。
六、乘电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进出门时不许长时间站在门中间,儿童不宜无大人陪护单独乘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七、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站或监控室:
1、门的开或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响声;
4、有漏电现象;
八、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强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九、不允许开启轿箱顶部安全窗和安全门来装运物品。
十、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使其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1、抓好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让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2、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3、确保司炉工、焊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4、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6、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节能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节能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作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是保证电梯安全使用的前提,《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从事电梯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且具备一定的`机电基础知识;
(二)身体健康,视力、听力良好,无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三)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踏实;
(四)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
三、培训的方式包括内部的岗位培训、电梯制造单位的使用和管理培训,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培训;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作业人员开展内部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
(二)电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
(三)电梯的基本结构、工作原理、性能特点;
(四)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的各类和作用;
(五)电梯的安全操作、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
(六)电梯的事故及防范;
(七)日常的安全教育等。
五、各种形式的'培训考核均予以记录,各种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使用单位统一保管,以方便管理和查阅;
六、作业人员应不断学习新的相关知识,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技术的发展;
七、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核工作,一般应提前二个月向考核机构报名;对于资格证书过期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相应的岗位;
八、使用单位应制定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应予以实施。
操作规程
1.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定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2.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次数,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较门地坎有无异物。
3.本电梯是为载货用,除电梯操作员外,禁止其他人乘载。
4.厅门关闭后,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当厅、轿门没有完全关闭时,电梯不能启动。
5.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须经保安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的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或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7.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8.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出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9.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电梯操作人员应劝告他人勿乘载货电梯。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酒店主要的交通工具,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特制订以下几条:
1、有电梯维修保养相适应的各种机具、设备、仪表、仪器和调试、检测手段,要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2、电梯队维修技术人员须有高中以上文化,并经市劳动局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3、电梯任何设备非电梯维修人员禁止操作(主要部件不得随意调动)。
4、各电梯要严格实行值班制度,要求电梯工做到随叫随应,从电梯故障反映时起值班人员不得超过8分钟到场。
5、如电梯发生困人故障,大堂总监应首先用大堂至电梯轿厢内的对讲机安慰乘客不要惊慌,利用摄像系统观察轿厢内乘客的行动并尽快通知电梯维修工前往救援乘客。
6、电梯工应每日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填写记录,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电梯队研究解决。
7、未经电梯队书面批准,电梯任何设备及功能不准变动,否则后果自负。
8、电梯工认真执行电梯半月保、月保、季保、年保的定期保养内容,认真维修电梯所发生的故障,并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及故障处理记录。
9、维修、保养、正常停电等任何原因造成的停梯,应在基层挂告示牌。
10、下月电梯检修保养、耗用材料、工作计划,应在当月25日前报电梯队审批、备料安排。
11、每月5日电梯队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求全体人员参加(除值班员外),并作会议记录。
12、每季度电梯进行一次由'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对各电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所提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13、本酒店电梯由上海三菱电梯公司全年维保。酒店员工应配合检查质量,确保其正常运行。
1.酒店电梯运行监控人员,实行24小时监控。
2.监控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会客、无故离岗、串岗,对讲机随身带,做到随叫随到。电梯出现故障,从故障反映起,维修人员不得超过8分钟到场。
3.每班值班人员巡视所管电梯二次(包括机房、轿厢、轿内轿外指示信号灯、照明等),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一、投入运行的电梯在轿厢操纵箱的上方必须贴有《安全检验合格》证,而且是在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审验有效期内。
二、《安全检验合格》证上必须标明审验有效期和维保单位。
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在轿厢内标示应急电话和管理部门电话。
四、按照国家法规规定投入运行的电梯每15天应由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作一次定期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五、严禁儿童在电梯厅门口和轿厢内玩耍,儿童乘用电梯时必须由成年人监护和带领。
六、残疾人在使用电梯时(除残疾人专用电梯外)应由专人陪同和护送。
七、爱护电梯,文明乘梯,保持轿厢内清洁卫生,请勿在轿厢内吸烟、丢弃烟头及杂物。
八、有司机的电梯司机即是电梯的操纵者,又是防止电梯故障和事故的管理者,应引导乘客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操纵电梯,以防止发生事故。
九、召唤按钮要轻按轻触,不要用力敲打,严禁拨动各种警示开关。
十、乘梯时如遇上停电和故障引起停梯、关人,请不要惊慌,冷静地利用轿厢内的应急照明,看清操纵板上的报警按钮或专用电话向电梯管理人员联系,安静地等待管理人员进行救助,或脱鞋用鞋底敲打厅门,让轿厢外面的人听到后请求援救。
十一、乘梯时身体不要靠在电梯厅门、轿门上,当电梯停层后,乘客按顺序进出,不要拥挤,不要长时间站在门地坎中间。
十二、不准在电梯内打逗、蹦跳、用手拉门。
十三、不准用打火机、烟头和利器烧、划伤操纵箱、按钮和轿厢。
十四、严禁电梯带病运行,超载运行或装运易燃易爆及液体物品。
十五、不要长时间用手或者身体强行挡住门安全装置。
十六、当电梯突然停梯时,不准用手扒门或用棍棒撬门,企图跳出轿厢而发生危险,应保持冷静,听从司机及管理人员指挥,有秩序地撤离轿厢。
十七、电梯供电电压为380V,电压波动应在±7%范围内:机房温度应在+5℃-40℃之内。
十八、电梯长期不使用时,应将机房总电源开关断开,使用时必须仔细检查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运行。
十九、电梯的日常管理、使用和清洁卫生由用户专业人员进行,电梯管理员和电梯司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1、电梯维修保养人员须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在身体条件许可情况下,才能进行维修作业。操作前不能饮酒。操作时精力集中,不做与电梯维修保养无关的事。
3、进行维修操作时,维修主持人负责现场操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工作,电梯司机和其他电梯维修人员应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4、维修操作前,维修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对需用的维修工具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5、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患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6、禁止在井道,底坑和轿厢顶上维修操作时吸烟。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维修现场。
7、每次在井道、底坑、轿厢顶维修时,均应在相应场地设置警示牌。
8、在进行人工盘车移动轿厢前,应先断开电源总开关。
9、在打开厅门进入轿厢或轿厢顶之前,应看清轿厢所处的实际位置,不可贸然进入。
10、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技术水平。
1 总则
保障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安全,明确住宅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职责,引导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的规范化,营造住宅小区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仅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行为。
2 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TSG T5001-20__《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3 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涉及电梯的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乘坐者等各方,依据《安全生 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成都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TSG T5001-20__《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本着共同参与、共享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方职责和行为规范。
3.1 电梯的制造单位、电梯安装单位职责
a.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出厂时,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b.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c.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2 电梯产权单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a.小区住宅电梯属单元业主共有,单元业主享有使用、管理、支配住宅电梯的各项权益。
b.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住宅电梯管理的主管机构,应制定《小区电梯使用管理规约》,明确对电梯的使用、维护、管理、修理、更换等情况的约定;制定电梯发生大额费用时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法。
c.小区业主 委员会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运行服务的日常维护管理,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托方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设备管理,业主按照协议规 定交纳委托管理费用。
d.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小区物业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物业的电梯安全管理记录,并向电梯用户通报或 公示电梯管理的相关情况和费用支出。
3.3 物业管理单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a.小区物业受业委会委托负责电梯的运行服务和日常管理,是小区电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与业委会共同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签订《电梯维保合同》
c.按相关法规建立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相关岗位的人员职责;
(b).安全操作规程;
(c).日常检查制度;
(d).维保制度;
(e).定期报检制度;
(f).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g).作业人员与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h).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d.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小区物业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b).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c).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d).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e).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f).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e.定期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小区业主安全乘梯、文明乘梯。
f.定期通报或公示电梯运行情况(含故障情况)和电梯相关费用。
3.4 电梯维保单位职责和工作规范
a.电梯维保单位受小区物业或业委会委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b.电梯维保 单位对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 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 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c.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d.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
e.对小区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f.建立小区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g.协助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h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小区电梯的定期检验。
3.5 电梯乘坐者行为规范
a.电梯内禁止用力蹦跳、故意晃动、乱扔杂物和损坏轿箱内部件等危险行为,乘坐者应主动维护电梯运行安全。
b.乘梯人应爱护电梯,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钮或敲击按钮,不得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
c.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发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家属陪同。
d.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到来,不得采取拍打按钮、箱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行为。
e.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讯号铃声响起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f.用电梯运载家具需报物业服务处并登记,由物业服务处派工作人员专梯监督运送,搬运家具应轻搬轻放,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
g.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物业服务处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
h.楼宇电梯 以客运为主,运送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必须事先装袋,运送以经营为目的之物品,须向物业服务处申请获准后,由物业服务处 派专人专梯监督运送。i.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另行开启或移动标志牌的行为,以免发生人身设备意外。
4 其它
4.1 电梯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用户生命财产损害等责任事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4.2 住户乘坐电梯损坏电梯设备、设施或者违反乘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4.3 电梯相关各方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均有义务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举报,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1、每天,电梯管理人员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确认后才能进入。
2、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纵,当司机需暂离轿厢时,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
3、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切勿超载运行。
4、客梯不应作货梯使用;轿厢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5、轿厢的检修速度不能用作正常运行。
6、乘客不要在轿厢内打逗、蹦跳、互相拥挤、碰撞等;不要靠在门上。
7、当轿厢停靠在厅门时,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轿厢与厅门之间。
8、电梯每日运行完毕,管理人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关闭厅门。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使用警铃按钮,电梯运行中不得倚靠在轿厢门上,不准在轿厢内嬉闹、跳动。
二、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杂物,禁止在轿厢内乱涂乱画,时刻保持轿厢内的清洁,不得损坏轿厢内各种设备设施,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严禁用手伸入门间隙尝试使电梯重开门。
三、运行中不可将身体依靠轿厢门,进出时不许长期站在门中间,以免挡住电眼。
四、电梯运行中突发故障,应按报警按钮报警,冷静耐心等待,不可采用拍打按钮、轿厢或强行撬门等行为,以免发生危险。
五、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品,严禁电梯超载运行。
六、不允许用客用电梯装运物品、垃圾,如特殊需要,应经得相关部门同意,举放隔离措施,并派人现场监督。
七、电梯钥匙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借于他人使用。
八、电梯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
①轿厢厅门的开和关失去控制;
②运行中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③运行有异常振动和异响;
④有漏电现象。
一、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检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申请检验前,应责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二)准备好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备查阅。
(三)与检测机构约定具体检验时间。
三、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前,应将停梯原因及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将公告贴在电梯首层门口和人员密集层站。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到场配合检测部门现场检验。
四、检验后,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的要求对不合格项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要项目或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应停用整改:一般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应制定监护使用措施,并在本单位内部发布实施。整改结束后,认真填写整改回执单,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或确认。
五、检验结束后,及时将电梯检验报告书取回存档,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提高电梯作业的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了解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自觉地履行电梯作业人员的各项职责。
1.2范围
规定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资料、方式,组织电梯作业人员的方法,对培训取得的成果进行考核。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单位负责职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培训状况进行考核。
3、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3.1电梯作业人员务必持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种。
3.2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该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电梯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持续操作证的有效性。
3.4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3.5单位内部培训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电梯事故的案例的分析;电梯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务必作好相应有记录。
3.6参加外委培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人员务必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3.7电梯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3.8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考核按质量技术部门的规定要求进行。
电梯是一种具有必须危险性的公共交通生产设备,为保证其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相关操作和维修人员务必严格按制度执行,竖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管理人员职责:
1)部门班长熟悉国家对特种设备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学习。
2)电梯维修人员熟悉电梯的运行原理,控制线路。制订电梯的定期维保计划,负责电梯的日常维保和维修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2、操作人员守则:
1)操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2)每日上下班应做书面交接。
3)上班其间不得脱岗,如确须离开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并关上厅门和电源。
4)持续轿厢清洁,禁止用清水清洗。
3、安全操作规程:
1)电梯每日投入运行前,应将电梯上下运行数次,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
2)启用电梯时应确认轿厢停在本层。
3)进入轿厢应先开照明,并检查各开关是否有效。
4)电梯不得装运超长、超重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5)当电梯困人时,应持续镇静,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劝阻乘客不要强项扒开轿厢门等待救援。
6)当发生下列状况时,应立即掀按警铃按钮通知维修人员:
(1)运行中突然停梯困人。
(2)运行中产生异响、任何金属部分有麻电现象。
(3)到站后不开门或越过端站继续运行。
(4)控制开关失控、运行方向与指令方向相反。
(5)厅、轿门未关严电梯开始启动。
7)每日使用完毕应将电梯停在基站,关掉基站厅外钥匙开关,并确认厅门是否关严。
为了确保小区电梯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保障使用人人身安全,现将小区电梯巡查管理制度公布如下:
一、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主要交通工具,每天至少巡查一次,以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二、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严格执行保养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保养记录。
三、定期做好电梯轿厢、井道、控制柜等部位的清洁工作。
四、配合电梯公司完成季检、年检及保养维修工作,并检查电梯保养质量,经确认后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在接到应急故障报警后,电梯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奔现场,救出电梯中被困人员,然后排除故障。
六、电梯管理人员应努力做好巡查工作,完成各项检查、维修任务。
七、在电梯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使用电梯运货等有损电梯的行为,应严加制止,必要时物业有权停止该户服务。
八、定时检查电梯的`主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九、电梯厅门钥匙实行专人专管,电梯日常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一、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9、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二、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3、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5、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6、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7、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9、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1、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2、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3、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启层门。
5、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6、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救援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7、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
1、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便于电梯的维护保养,分析电梯故障原因,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了解电梯日常管理的进展状况。
2范围
规定对电梯所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借用等方面的要求。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单位档案室负责电梯档案的存档、保管工作。
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1电梯技术档案的种类:
a、电梯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b、电梯开工申报单;
c、电梯安装施工记录;
d、竣工验收报告;
e、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f、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g、运行状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h、事故及故障记录;
i、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j、同意注册的登记表。
3.2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事宜,为电梯的安全运行带给准确的信息资料。
3.3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应监督电梯作业人员作好各种记录,及时将各种记录移送档案部门保管。
3.4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每月应将各种记录送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5有关人员部门需借用电梯资料的应经电梯日常管理人员同意签署意见后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并按规定作好借阅登记手续,按时归还借阅资料。
3.6电梯的各种资料应按年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装订成册。
3.7电梯相关资料的销毁应经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的允许才可进行。
1、目的`和范围
1目的
为使电梯保护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电梯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
2.1适合于电梯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规定的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申请电梯安全定期检验。
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3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3.4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一、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工作内容。
二、将《电梯准用证》张贴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在电梯轿厢明显位置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三、加强对电梯消防、卫生的管理,请勿在轿厢内吸烟、吐痰极不文明的行为。
四、在能够接受警报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有关部门及维修保养单位报告。
五、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或任何意外事件,应利用轿厢内的警铃和通讯装置或拨打“安全检验合格证”上的维保电话与维修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等待援救。在此情况下,在轿厢内不动是最安全的举措。轿厢内的空气足够您的使用,切勿强行扒门逃跑。
六、运送笨重脏污物品要由专人负责,并遵守有关规定,切勿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七、电梯前设有“停用”、“检修”等字样标志时,请勿靠近或强行使用,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八、每年向主管验收部门提出申请复验报告。
九、电梯机房门钥匙和厅门三角钥匙需交专人管理。
一、每台电梯应建立单独的安全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不得与其他设备资料混装。
二、档案应由酒店经理或经理制定人员,必要时交公司统一归档管理。
三、档案应有目录,对文件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年限详细记录。
四、需要调取档案查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完湖立刻归还,管理人员应清点文件数量,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五、档案应至少宝货以下资料:
(一):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六、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七、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电梯维保制度
一、应对机房的电器和机械设备做定期的巡视检查,清理轿厢、机房卫生,检查司机交接班记录。
二、应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三、每季度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更换各种易损部件,并做好记录。
四、每半年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器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确定电梯运行状态及不安全因素。
六、根据电梯性能和使用频率,可在三至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清洁曳引机、更换摩擦片、检修控制柜、更换钢丝绳、做平衡系数实验等)七、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八、当火灾、地震、水淹等灾害发生后,应对电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应做好记录,报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几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十、建立电梯运行记录并详细填写故障及原因尤其是安全部件、安全装置维修及调整后的数据记录在案。为日后的维修保养工作带给可靠的数据。
定期报检
一、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在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检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申请检验前,应责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二)准备好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以备查阅。
(三)与检测机构约定具体检验时间。
三、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前,应将停梯原因及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将公告贴在电梯首层门口和人员密集层站。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到场配合检测部门现场检验。
四、检验后,按照检测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不合格项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要项目或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应停用整改:一般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整改的项目,应制定监护使用措施,并在本单位内部发布实施。整改结束后,认真填写整改回执单,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或确认。
五、检验结束后,及时将电梯检验报告书取回存档,将标志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
写字楼电梯钥匙管理规定
1、员工应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提高对电梯钥匙及机房钥匙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2、领班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钥匙的管理。
3、电梯三角钥匙管理:
3.1三角钥匙是电梯在非正常情况下开启厅门的专用钥匙,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2钥匙应统一、集中由专人保管,若需取用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3.3只有持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在遇有电梯非正常状况,才可取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
3.4作业完毕后须确认本层厅门已关上并锁好。
3.5使用三角钥匙打开厅门时,必须确认轿厢是否在本层方可进入。
3.6操作人员用三角钥匙作业时应充分注意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3.7三角钥匙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归还,严禁私自带走。
4、各机房门的门锁不能随便更换,如门锁损坏需更换时,要经工程主管同意,才能更换,并将备用钥匙交管理处。
5、钥匙一旦丢失,应向领班报告,经工程主管批准后,由领班负责配置。不得私自补配。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员工,均属工作过失,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电梯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
2、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维修保养作业,并由两人以上实施,确保工作安全及检查可靠性。
3、对检修、保养的电梯,应在首层(或基站)悬挂“检修停用”的.标示牌。在作检修运行时,不准载客、载货。
4、在检修时,使用的工作灯必须为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5、禁止将安全开关如急仃开关、安全钳开关、门联锁开关等,用机械方法或电气短路方法封起来运行。
6、需要在机房操纵电梯时,必须在厅门、轿门关闭,切断门机回路后方可进行。
7、用手轮盘车升降电梯时,应断开总电源开关,及停电应急柜开关。
8、当进入轿顶或底坑检修、保养电梯时,应将检修箱的运行急停开关断开。
9、维修人员严禁在井道外探身到轿顶,或处于厅门与轿门之间进行工作。
10、检修、保养完毕后,维修人员应与司机或有关人员进行交接,认真填写检修或保养记录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电梯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和咨询,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生产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电梯管理人,电梯管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七)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
(九)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
(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及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
(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至少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
(七)按照委托事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安装空气调节器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有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落实。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改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改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按照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阻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拆除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拆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投入使用20xx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承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等);
(三)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踪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电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事项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是否合格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必要的电梯检验现场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检验现场条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进行检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足检验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测服务,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并对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督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装空气调节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节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轿厢进行内部装修的;
(十)未按照规定拆除、移装电梯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承担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及时排除故障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按照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五)未按照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并提供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三)检验完成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现的整改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行修理的活动。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二)严重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继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每台电梯应建立单独的安全技术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不得与其他设备资料混装。
二、档案应由酒店经理或经理制定人员,必要时交公司统一归档管理。
三、档案应有目录,对文件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年限详细记录。
四、需要调取档案查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完湖立刻归还,管理人员应清点文件数量,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五、档案应至少宝货以下资料:
(一):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六、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七、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经理和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领导部门开展厂区安全工作,全面履行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资料。
3、经常对公司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和消防常识宣传教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开展业务训练,使其具有自防、自卫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4、定期组织公司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公司各部门的火险隐患整改工作,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5、加强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6、掌握公司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用火部位压力容器与动力电热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位置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方面的情况。
7、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其性能,全面掌握消防设施的保管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维修。
8、加强对车间和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1、所有须进入后橱和五楼的物资一律走员工通道,由人工搬运。
2、须上楼的物资限制重量500公斤,不得超重。
3、往楼上搬运物资时,首先要把须搬运的物资集中到电梯门前,装货时电梯等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4、电梯需要等候时,不准长时间按住按钮不撒手。应该在电梯刚要关门时按一下按钮,并立即撒手,以保证电梯的电脑程序不致紊乱。
5、部门经理以上以上职员、大堂副理、出纳员、携带现金的收银员准许乘电梯上下楼。
6、除以上两款规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会馆内人员任何人一律不准乘电梯上下楼。一律走员工通道。
7、外部来人,属监督部门来检查工作的或会馆的朋友、贵宾等,大堂副理经核实身份后,准许乘电梯。所有供货商如果不是送货,也一律走员工通道。
8、本规定的监督执行人员是:保安员、迎宾员及工作在电梯门口前的'吧员、服务员,如果上述人员不认真管理,将追究其责任。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违反者将受到罚款20元的处理。
电梯常规日检制度
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必须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巡视、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包括经常性巡视保养、周巡视保养、月保养、半年度保养和年度保养。电梯运行中维修保养周期应按照制造厂家规定的维修保养周期和润滑表进行。
一、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应按常规检查表1观察有无滑梯、异常噪声和震动等异常现象,对运行电梯的开关门时间、安全触板、通讯、照明、应急和风扇等进行检查,并填好记录。
二、维保人员在维保时应重点对层门的门锁机构进行检查,尤其是对门锁的电气安全触点开关进行检查,填好检查记录,并经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三、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如发现电梯运行时有异常或故障现象,应立即停梯,并报告电梯维保人员,由电梯维保人员进一步进行检查和排除,并做好记录。
四、维保人员每月应对井道、底坑、机房、曳引机组、配电盘和控制柜清洁两次。司机或电梯安全管理员应对轿厢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并及时清除门地坎槽内积有的垃圾,以免影响电梯开关门。
五、维保人员每月检查曳引机油量,观察润滑油量是否在油尺两刻线之间、油量不足时,应加油至大于两刻线之间,按使用要求及时更换曳引机的润滑油,并保持曳引轮及钢丝绳的清洁。
六、维保人员每年必须检查导轨支架的螺栓,上紧导轨和对重轨的导轨的螺母,并填好维修记录。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梯符合安全运行前提条件:
1、电梯应是经国家认证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2、电梯应经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3、电梯运行的环境状态、电源等条件符合电梯的技术要求。
4、电梯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体状况良好。
二、电梯日常运行操作基本规程
(一)司机或安全管理员在电梯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1、应查看运行记录,了解上一班电梯运行情况。
2、在电梯的整个行程范围内作空载或轻载试运行;观察电梯的选层、起动、换速、平层、停车、消号、开关门及防止乘客被门扇撞击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安全触板,光幕保护)等动作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情况。
3、电梯的各种信号(包括内外召唤信号、层站信号、方向信号等)工作正常。报警、对讲装置完好,轿厢照明、通风良好。
4、进行轿厢内、尤其是地坎处、光幕处的清洁。
5、发现电梯运行异常或有部分功能装置失效的,应暂停使用电梯,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修复后才能继续使用。
二)电梯运行操作规程
1、对无司机操作的电梯:按照乘客须知内容进行操作。
2、对有司机操作的电梯:
1)在司机操作状态下,司机不得脱离岗位。
2)严格控制电梯载荷,不得超载,货物摆放均匀、平稳牢固。
3)轿内严禁吸烟,严禁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乘客不得在轿厢门口逗留,不得倚靠在轿门上。
5)严格禁止撞击轿门、层门、安全触板、轿厢。
6)严禁在任何开门状态下运行电梯。
7)运行中如发现有异常震动、异常气味、异常响声及麻电现象应就近停车,停止使用,通知维保单位检查维修。
8)电梯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擦拭、润滑、修理拆卸机件。
(三)司机在电梯运行结束后的交接班
1)运行结束要进行清洁,关闭层、轿门和电源。
2)填写当班电梯运行记录。
维修保养制度
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电梯委托给依照条例取得相应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或原制造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严禁无资质单位维保。
2、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对维保单位的维保次数及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应检查维保单位是否按时派出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保养,保养是否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制定的维保计划按时逐项进行。
3、安全管理员应要求电梯维保人员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件和做好每次的维修保养记录,安全管理员应在维修保养记录单(卡)上签名确认,定期将各记录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4、维保单位必须严格做到维护要到位、隐患早发现、故障不放过。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发现需更换零部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单位,经使用单位确认同意后予以更换,以保证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转。
5、维保单位应保持维修现场清洁畅通,材料和物件必须堆放整齐、稳固,以防坠落伤人。并根据任务单要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在层门外或轿厢内放置“电梯维修、暂停使用”的警示标志,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6、电梯的维保周期和维保项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制造单位的维保要求。
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电梯司机岗位责任制:
1、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每天负责对电梯设备进行巡视,电梯运行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到位修理并通知管理部门贴出暂停使用的通知。
3、应对轿厢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并及时清除门地坎槽内积有的垃圾。
4、在值班期间严禁脱离岗位,严禁让电梯带安全隐患运行。
5、电梯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超载。
6、禁止小孩在电梯口周围玩耍,小孩应有大人带领搭乘电梯。
7、在轿厢内请勿吸烟或大声喧哗,维持公共秩序。
6、注意不要猛烈碰撞电梯门。
7、只轻触需要的按钮,请勿乱动按钮或用坚硬的东西去敲打按钮或任意跳动嬉耍,避免引起故障或妨碍他人。
8、搬运笨重或较长物品时,应在现场给予指导。
9、如遇电梯故障,致使乘客被困轿厢内,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员和维保人员,并安抚乘客不要试图强行逃离轿厢,耐心等待专业人员予以施救。切勿尝试强行释放乘客。在救援时应配合救援人员做好救援工作。
10、如遇火灾、地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疏散乘客。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1、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使用管理各方面以身作则,对电梯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保证操作人员应为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上岗。
2、经常进行安全使用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使用电梯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指导和督促电梯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电梯。
4、负责电梯档案的管理工作。
5、负责定期报检的工作,应及时通知电梯公司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前的检查调整,并与检验部门商定具体检验日期,配合检验工作,对于检验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6、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违章使用情况和危险因素应予以制止。
7、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电梯紧急救援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8、当电梯故障,致使乘客被困轿厢内,如因需要,须将乘客在专业维修人员到达前释放出来,必须严格按困梯施救操作规程逐项实行将乘客救出。
9、负责对本安全管理制度所列各条款的具体实施。
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电梯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编制电梯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按国家规定要求向政府部门申请定期监督检验。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组织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电梯事故的情况。
9负责建立、管理电梯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电梯作业人员守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驾驶人员
1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
2严格遵守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性和职业道德,爱护设备。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协助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维护。
6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与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不开故障电梯。
7负责作好当班电梯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保持电梯轿厢与地坎清洁、卫生。
电梯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人员
1熟悉国家有关电梯的政策、法规,认真按照电梯日常检查表的要求逐项检查,不漏检,误检。
2熟悉电梯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据电梯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实施日常维护。
3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严格遵守《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5对发现的电梯事故隐患及时报修、及时处理。
6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管理人员报告。
7认真做好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认真填写报修单。
8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参与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
一、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电梯维修单位(维保公司),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对电梯正常运行及安全负责,不能以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每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
二、工程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运行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讯和报警系统安全可靠,每月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记录于《月维修保养记录表》,确认电梯的安全系统是否可靠,电梯巡视及保养记录是否完整,电梯各部门的维修保养质量是否合格,在电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责令维保单位限期整改。
三、每年度应对电梯维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的资质证明,安装改造大修的资质证明和现场维修工的各种作业操作证等进行验证,确保其有合格资质。
四、电梯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严防事态扩大,责成电梯维保公司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椐,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为加强电梯管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不出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梯由总务科负责管理和使用。电梯所有钥匙由总务科负责保管,康复楼电梯由持证人员上岗使用,电梯使用时间:行政楼7:30――18:30,康复楼7:00――18:30,住院部7:00――21:00,门诊楼7:00――18:30,上班时间按时开关,其他时间不准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二、电梯乘客应文明乘梯,不准乱扔乱吐,高声喧哗,不准在电梯上打闹跑跳,不得随意揿按电梯内的警铃、急停等铵钮。小孩不得单独乘梯,应有监护人监护。
三、电梯按规定实行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维修。每年必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