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管理制度(6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这里是敬业的小编老李给家人们找到的6篇渣土运输的相关文章,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1

一、驾驶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在公司领导下负责车队驾驶员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爱岗敬业,服从领导,服从调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

3、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禁止喝酒,违规者予以除名。

4、负责保管车辆配备的器具,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不顶撞领导,爱护公司财产。

6、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出勤晚20分钟视为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所扣罚款从当月工资扣除。

7、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注意保养。每天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如因这些造成车辆损失全额由驾驶员负责。

8、驾驶员应检查随车携带处置证副本、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通行费交费凭证等有关证件。并且将有关证件放置适当位置,方便查验。如因证件不全引起的罚款及相关问题,由驾驶员负责。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予以配合,不得逃逸、冲撞、消极回避。

9、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携带场外人员(女人),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10、不允许私自卖油、卖件及公司物品,违者罚款人民币1000——2000元,并开除。

11、要有责任心,车到工地尽量了解一下周围情况,如在现场确实是因驾驶员造成爆胎及其它损失,将由驾驶员负责。

12、待装渣土车辆,应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装土作业结束,应及时盖好车顶盖板或其他遮盖物,密闭运输。

13、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清除车身表面污物。

14、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路线。严禁在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倒建筑渣土。

15、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遵守公司规定车速(空车60码,重车50码)确保安全行车。遇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16、驾驶员必须保持对讲机和移动电话开机畅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接听或及时回复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来电。

17、收车后,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保洁,并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时,应注意加油。

18、土方票每天按时向上交门卫,未按时上交,罚款10-50元不等。如因土方回票未上交造成公司损失,将由驾驶员负责。

19、如驾驶员有过失或驾驶员技术不合格等原因,公司有权开除。

20、驾驶员凡违反公司制度及相关作业规范、工作怠慢、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给予警告、罚款、记过直至除名处罚。

二、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在外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向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2、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配合公司和交警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服从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

3、在驾驶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引起的罚款及相关问题(如:超速、闯红灯、走禁行路、酒后驾车等),由驾驶员负责。

4、驾驶员酒后开车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全额负担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承担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5、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情节和责任大小对司机罚款人民币200-2000元不等。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修车及修胎等,驾驶员必须在现场看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坏,需要换新的等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回来后及时把票据交给公司领导。

2、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由公司统一安排维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送修。

3、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协助负责,(如打黄油、调刹车、换车皮水阀等)。

4、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5、必须保证车辆清洁,每月检查一次,如不干净罚款200元。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管理,禁绝建筑渣土乱倒和运输“滴漏撒”,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卫生,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市区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公安交警、交通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加强建筑渣土的处罚运输管理工作。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必须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申报处置手续,取得合法批准后,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指一的时间、线路和受纳场地运输卸倒。禁止未申报批准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和不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处置运输建筑渣土。

第六条市区建筑渣土的运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的建筑渣土全部由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统一调配,由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负责承运。除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七条市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必须委托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有偿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不得私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的`单位和个人或自行运输建筑渣土。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出具施工许可证并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配合业主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市区房屋拆迁和道路建设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和道路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第九条从事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车体改装,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车体颜色,核发统一标志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净车出场、密封运输。

第十一条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应当遵守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法规,服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组织运力完成各项建筑渣土运输任务,不得私自承运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调配的建筑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外,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辊。

(一)建筑工地未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擅自运输建筑渣土,责令立即补办有关手续,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地虽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但不服从运输办公室调度安排,擅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运输渣土的,第一次,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次,予以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私自非法运输建筑渣土,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四)拖拉机、人力车、农用车私自参与建筑渣土运输,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五)运输车辆运输造成路面“滴漏撒”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路面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六)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建筑渣土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七)运输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一次,对参加的车辆每辆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每辆处以2000元的罚款,取消驾驶员运输渣土资格,同时对总公司处罚30000元,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运输总公司不服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调度和指挥,不认真完成建筑渣土的清理任务,中止其运输渣土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规章、通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领土完整执行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

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

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县城管执法部门。

第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核准后启用。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二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县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城管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县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准予施工的批准文件;

(三)需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由运输单位运输的,应提供与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三条

县住建、房产等部门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工程施工是否符合本规定关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县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要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除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和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要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携带处置证,实行加盖、密闭运输,并按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要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县城管执法部门,并填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县城管执法部门。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结算凭证向建设或施工单位申请结算运输费。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确需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取得县城管执法部门许可并采取规范堆放、有效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垃圾、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单位、居民小型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施工前与县环卫所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按照环卫所(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可委托县环卫所统一、有偿清运。单位、居民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时应有效遮盖。

第十九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书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侮辱、殴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31日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试行)》(寿政〔20xx〕30号)同时废止。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5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残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无证无牌运输、超载超限、带泥行驶、脱落扬撒、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辽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车辆沿路遗漏扬撒渣土和带泥上路行驶。

三、市交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漏扬撒等行为,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渣土车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相应证件。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的审核工作。对取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对无车辆通行证和超载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区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到建筑垃圾中转点。白塔区境内建筑垃圾中转点:南环街市农委检测中心东侧待建空地、八一街晟雅格林小区西侧待建空地。

九、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200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6

为贯彻落实20xx年4月23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施工和建筑渣土运输管理,降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进行土方开挖。

二、所有进出工地作业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建材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必须保持车辆完好、实现密闭运输,不得出现沿路遗撒现象。

三、所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建设围档、硬化出入口道路、修建车辆冲洗平台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四、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配备2名以上保洁人员正确操作车辆冲洗平台,对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进行彻底冲洗,确保车辆车身整洁,轮胎不带泥上路。

五、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外运渣土,必须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在指定地点倾倒(包括自行调剂的建筑渣土)。

六、旧房拆除时,必须服从市房管局管理,修建围墙,做好洒水降尘,防止渣土扬尘污染。

市住建委和市城管局将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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