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精选8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限时保护】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㈠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有立项批复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评审
→批复
6、办理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㈡1、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办理部门:
综合股
3、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理条件:
环保审批手续、技术资料档案齐全;环保设施落实,并具备正常运转条件,有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达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规定的要求
5、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检查验收→批复
6、办理时限:
30日内
二、排污费收缴
1、办理事项:
排污费缓缴
审批
2、办理部门:
财统股
3、办理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办理条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核准
→批准
6、办理时限:
7日内
三、防治污染设施管理
1、办理事项:
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停用15日,拆除、
闲置30日
四、锅炉、茶炉、窖炉管理
1、办理事项:
锅炉、茶炉、窖炉审核批准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符中供暖规划,有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环保设施合格证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批复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五、排污许可证
1、办理事项: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2、办理部门:
环境监察大队
3、办理依据:
《**省环境保护条例》
4、办理条件:
污染物申报如实,排污总量符合指标,排污口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落实
5、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检查→发证
6、办理时限:
15日内
以上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财务处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属于财务处职责范围内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事项,必须规定时限给予办理的制度。
一、根据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惩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所办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
二、凡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事项,必须立即办理,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无故刁难;对于条件不完备的交办事项,要耐心解释不能及时办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注意事项。
三、对于上级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结。对于需要会商和协调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财务处要积极协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未按时限办理或无故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医院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能,形成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及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本院职工职责职权范围内,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能够做到的事项按时限时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患者来院就诊、治疗、挂号、交费、拿药等候时间;对病情诊断、检查、会诊、治疗、治疗费用结果等候时间;群众来信、来访、外单位、个人来院办事时间;上级领导交办事项时限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限要求
(一)根据医院和科室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运行和管理机制,保证在各类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足够的卫生力量,迅速果断处理事件。
(二)医务部工作人员在收到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急救、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报告时以及重要会议通知时,要迅速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迅速组织卫生力量按时赶赴指定地点,按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迅速开展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五条 医疗工作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总值班接到上级指令或“120”求救电话,10分钟内组织相关人员出诊。
(二)门诊挂号、交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普通X线、B超、内镜、血尿常规检查,60分钟内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大型精密医疗设备检查:CT、生化等检查,当天内出具检查报告。
(五)急重病人会诊,30分钟内举行;普通病人会诊,按要求当日内举行。
(六)患者治疗费用清单按照患者家属要求提供。
第六条 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及案件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件或举报投诉电话后,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的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案件,负责承办的科室应按院领导批示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上报院领导。
(二)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的,相关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方案的,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 院委会决定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按照院委会和院领导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告示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医院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医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医院医务部或医院医务科投诉。
第九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规章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医院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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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医院领导、职能部门或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卫生信访事项(包括医疗纠纷、投诉的信访)办理依照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院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办结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
四、院长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医院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医院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六、需要办理的收文,由院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各承办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院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应由院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
七、本院所受理的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特别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院领导应当亲自督办。“批办件”、“督办件”应当按照来文要求的时间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将拟办意见送交承办科室或领导。
八、临床医技科室的请示应根据具体内容首先提交给直接承办的职能科室,不能解决的呈交主管院领导。各职能部门接到办公室送交的办理事项或接到临床医技科室上报的请示件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请示件要立即办理。如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说明原因,经同意并明确延长办结时限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前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溃
九、对提交院领导办理的事项,主管院领导应在接到办理事项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办理事项要立即办理。对需提交院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院办公会不能按时召开的,办结时间应往后顺延。如收到特急请示件又遇主管院领导出差,有关科室应将请示件交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提交院长或在家主管全面工作的院领导办理。
十、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中,需要有关科室会签的,会签部门收到拟定公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院领导签发后的公文,院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
十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违法或违纪行为举报的,由监察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立案的,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对违法或违纪行为在调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处理意见建议,报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十二、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卫生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三、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十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列入工作日之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十五、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调查、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上报审批或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办事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十六、由于具体承办人员出差或参加会议等原因不在院内上班,而其它人员不了解情况无法代理的非紧急办理事项,其办结时间往后顺延。
十七、因医院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十八、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医院告知的时间到相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十九、医院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承办科室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监察室投诉。
二十、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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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限时办结制度内容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三、限时办结规定
(一)对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服务事项的办事时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能提前的尽量提前,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就办。
1、交通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勘察,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服务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等服务事项,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4、抗洪抢险、救灾、战备、事故救援工作应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二)上级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的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批示,及时交有关股室、站所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和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和股室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3日内办结,本部门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1日内完成印制、分发和寄发,会签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
(三)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和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信访人,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领导说明情况。
(四)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3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五)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信息,有规定时限的按时限报送,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2日内报毕。
(六)其它事项要从实际出发,当日事当日办毕,不能当日完成的,必须作出承诺,限时办结。
四、责任追究
(一)因单位和个人工作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没有按时办结,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还给予经济处罚,并与年度考核挂钩,一次单位给予200-500经济处罚,年度不得评先,个人扣发年度奖金5%-10%,年度不得评优;二次单位给予500-800元经济处罚,个人扣发年度奖金10%-20%;三次单位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年终奖金,年度内不得晋级,给予通报批评的,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单位或个人予以赔偿。
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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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树立农业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单位和群众来电话或来访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本队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负责督促答复办理结果的`责任制度。
2、本队全体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要求:负责接待单位和群众有关农资生产、经营、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来人或电话举报投诉及来访事项直接办理或转交后督促办理,并向当事人答复办理结果,解答来人来访或电话咨询的有关问题。
二、限时办结制
1、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农资市场检查及执法,农资质量检验等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限内完成。
2、上级机关和部门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在10日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3、对本队有关事务咨询和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一周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对违反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规定的责任人,属态度生硬或推诿扯皮及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由大队长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写出书面检查;属不负责任、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等问题的,由队上查实后,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一、定价申请20日内办理。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酌情做出批复、调研、论证、听证、上报、转办、否定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收费许可证7日内办结。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完备的7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论证的,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举报案件30日内办结。对确属我局管辖的价格投诉举报,凡是能实施即时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查处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不属物价部门管辖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四、价格认证、价格鉴定7日内完成。接受价格认证、价格鉴定等委托事物时,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另有协议约定的在约定期内完成。 五、价格咨询4小时内答复。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4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向咨询人详细说明情况。六、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信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要求的时限办结。七、对违反本制度,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局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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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