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占用道路的通告(精选5篇)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将在哈屯高勒路和新修站北路交叉口处进行给水管线连接工程。为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自20xx年11月22日—20xx年11月28日,临时占用部分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由于车道变窄,请过往车辆注意安全,提前减速慢行或绕行其他道路通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xx年xx月xx日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就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待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准后,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防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或未经批准施工导致交通设施被移动、损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xx年xx月xx日
因铺设于中山东路(天山南路—衡山路路段)南侧DN1400输水干管出现破漏,亟需抢修,为避免因施工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市自来水总公司拟采用管内管口修复工艺进行修复,即通过位于中山东路天山路口(红绿灯西侧停车线附近)及中山东路衡山路口西侧(距离红绿灯停车线约110米处)两侧检查井进行输水干管内进行维修。施工作业安排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0日进行,经市交警部门批准,届时需临时围闭中山东路(天山路口—衡山路口自西向东方向,共40米长路段)两条车道进行维修作业。
敬请留意。
xx市政府应急办
20xx年xx月xx日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就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建设工程施工、待建筑物(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获批准后,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三、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防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四、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或未经批准施工导致交通设施被移动、损毁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月二十八日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将在哈屯高勒路和新修站北路交叉口处进行给水管线连接工程。为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自20xx年11月22日—20xx年11月28日,临时占用部分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由于车道变窄,请过往车辆注意安全,提前减速慢行或绕行其他道路通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