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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于 20 世纪初率先在美国兴起。应收账款担保的兴起为没有不动产等担保物而又不能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对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国家经济的整体运转产生了良好效应。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愈来愈多,正日益成长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中小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不仅关系着上千万人口的就业问题,同时也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但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困难,融资困难问题甚至成为严重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发展不得不从民间借贷或地下钱庄借贷,有的企业甚至因此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法律层面确定为权利质押的类型之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出台无疑可以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一条重要渠道。但是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新事物,其相关规定明显较为粗略,在我国融资实务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1.2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由于我国《物权法》只是在大框架和原则性上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作出了相关性的规定。因此,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能够完善以债权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理论体系,充分发挥一般债权的融资担保功能,活跃我国的资本市场,更能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权利质权体系和物权担保体系中的地位。

(2)现实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法律问题研究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充分发挥和利用应收账款的价值。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建立,扩大担保物的范围,使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条件或基础,提升自己的融资能力,摆脱融资困境,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一个不同于不动产担保、动产质押、债权让与的新途径。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也为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活跃资本市场提供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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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进行了全面且较为深入的研究,概而言之,这些研究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

(1)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应否纳入《物权法》调整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应收账款兼具债法与物权法的双重性质,能够提供担保功能。其中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具有必要性,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扩大担保范围,保障债权的实现。胡晓炼在《应收账款纳入担保范围对中小企业意义重大》中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 16 万亿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限制,不能用于担保借入信贷资金,允许存货和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意义重大。周林彬在《物权法新论》中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担保物权形态的权利,法律要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实现担保物权的替代可能;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应收账款是一般债权,其应属于债法范畴的内容。其中梁慧星教授认为,应收账款质押没有必要单独立法规定,其功能完全可以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制度中实现。

第 2 章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概述

2.1 应收账款的会计学内涵

“应收账款”一词,最初是一个会计学术语,更多的是作为一个会计概念而使用。在 年我国颁布《物权法》后,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应收账款”属于可质押的权利之一,自此“应收账款”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正式确立下来。应收账款在会计学上有着确定的含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所收取的款项或代付的运杂费等[1]。概括说来,应收账款在本质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一种债权。从应收账款的会计学定义上我们不难看出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是建立于债务人不违背商业信用的基础之上。应收账款的产生存在着现实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很多企业为了获取最大的经营利润,扩大业务范围,抢占市场份额,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经常采用“赊销”的方式[2]。但是并非企业所产生的一切债权都是应收账款,会计学对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行了特定限制:第一,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企业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债权,其不包括债务人所应付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项;第二,应收账款不包括长期性的债权,其在会计学上仅限于短期流动资产范畴;第三,在会计学上应收账款属于“应收款项”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收款项”的其他组成部分就不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例如应收票据所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就不属于应收账款的范畴[3]。

2.2 应收账款的法学内涵

虽然我国颁布的《物权法》虽然首次确立了应收账款这一法律概念,仅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应收账款含义。如何界定应收账款的法学内涵,与《物权法》同时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其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4]。应收账款作为作为可质押的对象,因此在实践中研究应收账款中可供质押的的权利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登记办法》中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范围,其中主要包括金钱债权和收费权[5]。由此法条可看出,应收账款中的金钱债权主要基于合同而产生的销售、租赁或服务而产生的金钱付款权利,那么不动产收费权能否含在应收账款的范围呢?笔者对该问题在第三章中进行详细探讨。

第 3 章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构成....12

3.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12

3.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13

3.3 应收账款质押的成立应否通知次债务人.........14

3.4 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方法比较........15

3.4.1“书面合同+债权证书交付”模式......15

3.4.2“书面合同+通知次债务人”模式......16

第 4 章 应收账款质押标的....18

4.1 “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应具备的条件......18

4.2 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20

4.2.1 国外立法对应收账款范围的规定及其启示.......20

4.2.2 我国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20

4.3 收费权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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