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合作经营合同 (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甲、乙自愿合股经营的服装店,位于长沙市香樟路淘淘街号,经营内容为服装、鞋类、皮具零售。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所经营的服装店总投资为万元,甲、乙双方各占股份50%。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利润当月结算。服装店收入减去店面房租、水电、营业员工资和其它开支按月进行利润分成,甲方占50%,乙方占50%。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一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选择主动退出。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两份,以双方签字为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乙方:住址:法人代表:身份证号: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为提升品牌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协作的原则,遵循我国《民法典》商标专利等有关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现就授权委托_____代理事宜,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代理许可内容、区域、方式
1、代理许可内容:乙方在协议签订区域内经营。
2、代理许可经营区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代理,其销售区域范围包括本省内的_____区域经销,允许在该区域经营专卖店、专厅、专柜。乙方必须拥有办公区域、订货区域、物流仓储和_____平方以上的形象店。
3、所有销售网点必须保持统一形象,统一货柜、统一配套设备。
4、乙方不得同时经营与本品牌同类的品牌产品,不得用其它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生产仿冒甲方的产品。如有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状况罚款,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代理方式:乙方保证在协议指定区域销售,不得跨越区域供货、窜货,如发现越区供货、窜货现象,处罚如下:
(1)首次甲方给予乙方书面警告,乙方向甲方做出书面保证,停止越区供货、窜货、没收所有窜货产品并罚款人民币_____元,用于赔偿被越区方的代理商损失。
(2)
第二次发现乙方跨越区域供货、窜货现象,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给乙方,乙方应无条件赔偿造成被窜货区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并罚款人民币_____元,情节严重的甲方无条件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
第三次发现乙方跨越区域供货、窜货现象,甲方将无条件的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责令乙方____日内清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同时停止使用与有关_____服饰的一切商标及形象规范。
第二条、代理许可的期限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许可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继续合作的优先权。
第三条、代理许可条件乙方一次性交纳品牌保证金_____万元人民币,且款项以收据或汇款单为准。乙方首批备货不得低于_____万元。当双方终止合同,乙方若无违约行为甲方,于_____个月内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第四条、代理商所承担的费用及结算
1、乙方所代理甲方的产品,甲方按统一折扣价供应,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乙方先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才给予供货。
2、货物运输费以及专卖店配套用品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包括一切货品保险,装卸费用,退货运输费)。甲方负责为乙方代办承运手续。
3、对账:甲乙双方保留发货清单、票据及凭证进行账目核对。要求双方财务每月底对帐一次,并在传真单上签名确认,传回甲方财务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的销售区域经销_____品牌专卖、专厅、专柜的产品。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区域进行严格管理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乙方跨区域供货、窜货,或有损品牌形象等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
(3)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原因产生的一切后果。
(4)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的_____产品的真伪、优劣进行检查。
(5)甲方拥有_____品牌商标专利权,有权在协议期限内及核准店铺特定范围内赋予乙方商标许可使用权。
(6)甲方有提供品质优良,品种齐全的_____产品义务,并能不断更新产品款式,以满足乙方销售需要。
(7)甲方有帮助乙方有效拓展业务网络之义务,并提供货品信息,提供成套的宣传资料的促销信息。
(8)甲方提供的货品如有质量问题,准予全部退换,但乙方应保证货品原包装不被损坏,在遵守产品换货相关制度后甲方予以退换。
(9)为了严格贯彻_____专卖店的营销文化与机制,在乙方开业前,甲方负责培训乙方管理人员及指导员工开店时商品陈列,店面装修,全力协助乙方建立全面优质的管理及服务。并不定期或定期对乙方店铺进行技术性监督性考查;为乙方提供有效服务知识和广告宣传资料等,特许专卖牌、产品画册、专卖店装修设计资料及开业指导培训手册等。
(10)甲方在授权乙方特许期间,保证在同一区域不授权
第三方,乙方也无权转让授权
第三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对假冒_____商标和侵犯_____商标权的行为向甲方举报,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2)乙方有权根据所在区域策划、组织和落实各项促销活动。
(3)乙方有权在自己的区域内为本品牌开展广告活动(例如:媒体、车身、灯箱、报纸、广播等)但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有关费用承担另行达成协议作为附加协议)。
(4)乙方店铺内的员工应按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制服成本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负责经营场地的一切装修及费用,装修设计图及道具制作图由甲方提供以确保视觉效果符合统一标准。(有关费用承担另行达成协议作为附加协议)。
(6)乙方有权视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异议,需传真退换货申请单,报甲方确认。
(7)原则上执行地区市、县开设一家独立零售商,潜力大、经销能力强的市场,可开多家专卖店,但必须在公司规定的区域内销售,所开设的专卖店,应严格按甲方营运程序执行。
(8)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人民币_____万元销售任务(按公司的回款额计)。
(9)乙方每月____日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报表及反馈市场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市场调查。
(10)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市场销售好的服装款样,并寄回甲方(费用由甲方承担,凭发票报销)。对于乙方提供信息,如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甲方投产并产生效益的,按奖励措施给予奖励。(1
1)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工商,税收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和外界发生一切业务均属于乙方自己的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
第六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1)乙方失去其法津认可的法人资格或店铺经营权。
(2)乙方未达到甲方指定的销售额。
2、若甲方违反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并商讨赔偿。
3、合约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协议,乙方必须:
(1)支付所欠货款给甲方。
(2)停止营业,交还特约代理牌,并停止使用一切标识。
第七条、保密守则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甲方有权利和义务为乙方从事的经营办法、财产、贷款进行保密。
(2)乙方在代理期间或终止代理后,有义务为甲方做好保密工作。
(3)甲方有权利到乙方所属区域销售核对。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合作权益金之日起生效。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章)地址:联系方式: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经营地点为: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X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5、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5、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作期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事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纠纷的解决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作人各执一份,送 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