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大幅提高孩子学习成绩,我们数学辅导班特拟订本制度。
一、师资队伍
我们几位教师均为国家“211工程”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的研究生。
二、数学辅导班目的
1、辅导学生首先完成教师整理的试题,教师批改并讲解
2、辅导家庭作业,让孩子牢固掌握当天所学课堂内容,避免出现课本知识的漏洞。
3、提高学习成绩,在完成作业基础之上,结合学生特点查漏补缺,进行巩固深化提高。
4、培养良好学习习惯,通过互动和训练逐步纠正孩子不良学习习惯,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增强交往能力、情绪调节能力、挫折应对力等。
三、学生守则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需家长提前请假。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4、学生到班后必须按照老师的要求写作业,不得随意走动或外出,不准随意吃东西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在班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老师辅导家庭作业及其他额外课程时,要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不得东张西望及做其他影响学习的动作。
5、作业写完后交由辅导老师检查,并听从老师安排进行相应的预习和复习,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后方可离校。
本制度,所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若违纪三次以上,并与其家长沟通过仍不改正者,取消其辅导资格。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1、学生到班签到或签退必须是本人执笔。
2、学生需按时到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必须及时向老师请假。
3、学生当天的作业当天完成,遇到困难要与老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4、如当天无作业,应主动自行安排复习已学知识,或预习新课文,或阅读课外书籍。
5、不在课堂上高声喧哗,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安静。
6、不在教室里吃东西,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保持教室整洁。
7、不打架、斗殴,不玩玩具。
8、签退后必须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长时间玩耍。
第一章 行政管理方面
第一条 国防生认真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违反日常管理规定,情节较轻者,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条 实行根据国防生的纪律奖惩予以加扣分原则。
加分项目:连队嘉奖,大队通报表扬。
扣分项目:连队批评,大队诫勉谈话,期末民主测评较差。
第三条 在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日常抽考与各项理论考核中,不及格者扣除评比分。
第四条 各类、各级骨干认真履行职责、模范作用好、完成任务坚决,且年终测评为优秀的,予以加分。
第五条 着装、队列或军容风纪方面不符合规定,在各级检查中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六条 国防生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 学习管理方面
第七条 获得国家和学校各类各级奖学金者予以加分。
第八条 通过语言类国家四、六考试者,予以加分。
第九条 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日常检查中发现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者,予以扣分。
第十条 各学期末专业(以个人成绩单生成课程为准)考试不合格者予以扣分。
第三章 实践活动方面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各项考核、比武、竞赛及活动,根据个人表现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大力支持连队及国防生大队新闻报道工作,稿件被各类报刊杂志录用者,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一定成绩者,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撰写专业学术文章,取得一定成绩,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予以加分。
第四章 内务卫生方面
第十五条 违反大队内务建设标准,在各级检查中存在问题者,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内务标准高,卫生保持好,在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被大队表扬者予以加分。
第十七条 被大队评选为月份“内务标兵”,评选为“优秀寝室”内成员,予以加分。
第五章 军政训练方面
第十八条 国防生应遵守军政训练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参加军政训练,违反军政训练规定者,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连队每天的早操、每周日组织的日常训练中,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事病假缺勤,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无故或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由办公室组织的假期集中训练、野营拉练和新兵锻炼,且不能补训补练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在办公室组织的年度军政训练考核项目不及格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运动会或国防生大队组织的军事竞赛,予以加分。
第六章 量化考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在校日常管理量化工作在选培办的领导之下,成立由国防生大队长为组长,纠察队副队长为副组长,各连队副连长为组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国防生大队量化考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个人量化考评规则:
1、国防生个人每学年起评分为100分;
2、个人学年最后得分为该学年内加减分相抵后最终结果;
3、个人分数扣除10分及以上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并上交书面检讨;扣除20分及以上者,全体国防生大会作个人检查;扣除25分及以上者,国防生大队进行约谈家长;扣除30分及以上者,取消该年度个人组织发展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参评学校各级表彰奖励活动资格,取消该年度个人报考应届研究生资格;扣除4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差,予以警告处分,缓发当年度国防生奖学金;扣除5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年终考核评定不合格,予以留队察看处分,停发当年度国防奖学金。
4、个人学年得分作为年度奖惩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大队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驻校选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按时认真听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国家法令。
3、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爱护教室内外设施、财物。
4、文明用餐,坐姿端正,不随处走动,不随便说话,有事举手向老师汇报。
5、生活俭朴,节约粮食,不挑食,不浪费,不乱掉饭菜在地上。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不骂人,不打架,不在教室、走廊跑跳、追逐。
7、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认真完成作业(对按时完成作业、字迹工整的学生,将给予表扬、奖励)。
8、谦虚诚实,有错就改。
9、托管班的同学每周五将根据在托管班一周表现情况颁发小红花,四朵小红花可以换取一朵大红花。每月举行一次总结并颁奖。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安置办法,促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不断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xx]5号)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精神,对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军龄、职务等级、任现职级年限、奖励情况、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训情况等6个要素为主,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
二、考核要素的计分标准
(一)年龄计分标准
军龄每1年计2分。
(二)职务等级计分标准
担任正团级职务(含正处级文职干部)计68分,副团级职务(含副处级文职干部)计58分;正营级职务(含正科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50分,副营级职务计44分;正连级职务计38分,副连级职务计34分;排级职务计30分。
专业技术7级及7级以上计68分;专业技术8级计62分;专业技术9级计56分。
(三)任现职级年限计分标准
任现职级每满1年计2分。
(四)奖励情况计分标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服现役期间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计50分;荣立一等功计30分;二等功计10分;三等功计2分。奖励情况计分可累加计算,但最多不超过高一个奖励项目的计分。
因同一事项多次获得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项目计分1次。
(五)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标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累计满5年计3分;满20xx年计7分;满20xx年计11分;满20xx年以上计15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计分。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六)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标准
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满分为5分,最低分为0分。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表现和结业鉴定,列入当年接收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一)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含处级文职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现任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
(二)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计分的50%和各科笔试成绩的50%累计计分。即:综合成绩=[军龄计分+职务等级计分+任现职级年限计分+奖励情况计分+边远艰苦地区或者特殊岗位工作年限计分+教育培训情况计分]×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满分均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绩、各科笔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出现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长短,军龄长短,职务等级高低,任现职级时间长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计分办法,由接收安置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培训经办机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考核要素计分,依据部队转业工作部门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原始记载以及审核情况,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二)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考核要素计分截止时间,统一为批准其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时间。
(三)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豫军转[20xx]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