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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对有关生态文明的理解和阐述存在一些误区,有一些战略性、方向性的问题需要加以辨析和讨论,特别要从深刻的发展模式变革而不是单纯的资源环境保护角度揭示生态文明对中国未来发展的意义。本文基于多年从事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学的体验和视角,针对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三个基本问题提出深化中国生态文明研究的十个思考,阐明生态文明作为发展模式的内涵和中国第三个30年的绿色愿景,希望能够引起更为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一、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变革性反思
当前,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版本。一种是将生态文明简单地等同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护等活动,而较少涉及经济社会过程本身的改革和转型。另一种是从文明更替的角度认识生态文明,认为生态文明的关键是通过经济社会模式变革从根本上消除资源环境问题的发生。区分这样两种思考的优劣是容易的。只要看一看多年来我们“传统经济+资源管理”和“传统经济+污染治理”的模式越治理越失败的现状,就可以看到游离于经济社会过程之外认识和处理资源环境问题的局限了。事实上,按照科学史家库恩(1962)的科学范式理论,对于传统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模式造成的资源环境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调整方式。一种是在不改变工业文明的经济模式情况下修补式、应对式的反思和调整,例如在污染造成以后进行治理。从理论形态上,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处理资源环境的学说,如关注微观效率的资源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等,属于这样一类具有补充型改进的理论,它们本质上是以服从和支持经济增长范式为前提的;另一种则是要求对传统工业文明的经济模式进行革命的变革式、预防式的反思和调整,例如通过变革生产模式和生活模式,使得污染较少产生甚至不再产生。从理论形态上,是1972年的《增长的极限》一书和后来崛起的生态经济学或稳态经济学,开始对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范式进行系统性的反思。
2001年笔者在上海译文出版社的支持下,主持翻译了一套对传统工业文明具有变革性思维的绿色前沿译丛,在丛书序言中指出了这是浅绿色与深绿色的差异,这篇序言后来得到了许多关注和运用。我想再次强调,只有深绿色的思考才是生态文明的真正内涵。浅绿色思想与深绿色思想在下述三个方面存在着重要差异:在驱动机制上,浅绿色的反思,较多地关注资源环境问题的描述和渲染它们的严重影响;而深绿色的反思,则重在探讨资源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在问题状态上,浅绿色的反思,常常游走在经济增长与环境退化的两极对立之间,甚至演变成为反发展的消极意识;而深绿色的反思,则要弘扬可持续发展的积极态度,并努力寻找环境与发展如何实现双赢的路径。在对策反应上,浅绿色的反思,较多地从技术层面讨论问题,并聚焦在针对问题症状的治标性控制对策;而深绿色的反思,则更多地提出针对问题本原的预防性解决方法,强调从技术到体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视和多学科研究。概言之,浅绿色的反思是就环境论环境,较少研究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模式有什么根本性的问题,结果是对传统工业文明的修补与改良;深绿色的反思则洞察到资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文明的发展模式之中,要求从发展机制上防止资源环境问题的发生,因此它更崇尚工业文明的创新与变革。
我们需要认识到,并不是一切标榜为“生态文明”的理念、学说、口号都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益的。如果我们的媒体界、理论界和决策层不能从深绿色的角度去引导社会改进传统的发展模式,而是停留在浅绿色的水平上去号召人们被动地应对资源环境问题,那么这样的生态文明是不可能换来我们所期望的中国未来发展模式转型的。
二、自然资本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
21世纪的世界和中国未来30年的发展需要从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有两个方面的理由即生态门槛和福利门槛的理由。生态门槛的理由在于:当前制约经济增长的限制性因素已经从人造资本转移到了自然资本,因此有效地配置自然资本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这里的自然资本,不仅包括传统的自然资源供给能力,还包括地球对于污染的吸收和降解能力,以及生态愉悦等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学术界迅速崛起的生态经济学认为,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是自然资本论(Natural Capitalism)。传统工业革命的经济增长模式严重地依赖于人造资本(表现为机器、厂房、设施等运用自然资本制造而来的人造物品)的增长,并以严重损害自然资本为结果。而新的自然资本论则认为,经过将近200多年的工业革命,人类社会的资源稀缺图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往,自然资本是富足的而人力是稀缺的;今天,人力不再稀缺而自然资本却是稀缺的。因此人类在走向21世纪的进程中,必须像结束20世纪的冷战一样停止经济增长对于自然资本持续不断的“战争”,需要建立起以自然资本稀缺为出发点的新的生态文明,实现保护地球环境和改进增长质量的双赢发展。
自然资本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科学支持。1996年加拿大生态经济学家威克纳格和他的同事提出生态足迹的概念来强调经济增长出现了生态门槛。生态足迹是为经济增长提供资源(粮食、饲料、树木、鱼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和吸收污染物(二氧化碳、生活垃圾等)所需要的地球土地面积。他们测定了从1960年以来地球每年提供给人类生产和消费的资源和吸收排放物所需要的生态足迹情况,发现人类经济增长的生态足迹与我们的地球能提供的生态供给相比,从1980年左右开始超出了地球的能力,到现在已经超过了25%左右。这就是说,地球的自然资本从盈余变成了亏损,今天我们已经需要用一又四分之一的地球来支持我们的经济增长。这样的发现,为当前解决金融危机和气候危机双重挑战提出的“全球绿色新政(Global Green New Deal)”思想提供了有力的科学基础和理论基础。
三、经济增长没有带来社会福利的同步增长
如果生态门槛表明了在自然资本约束下经济增长的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张,那么我们还面临着经济增长是否能够持续导致社会福利或生活质量改进的福利门槛。传统经济学家一直认为以GDP为代表的经济增长是社会福利增加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增长的极限》一书开始,人们对经济增长是否导致福利增加提出了许多质疑,以致经济学家不得不对此作出答复。1972年耶鲁大学的经济学家Nordhaus《经济增长是没有意义的吗?》对此作出了最早的答复。他们认为,实证研究发现1925―1965年间的世界数据表明经济福利与经济增长还是正相关的:GNP每增加6个单位,经济福利就增加4个单位。当时经济学家为此长叹了一口气,又专心致志地回到了GNP的有用性研究上。
但是20年后,生态经济学的主要倡导者戴利等发表《为了共同的利益》(1989)一书,提出了可持续经济福利指标(ISEW)。这可能是最早提出的绿色GDP指标,后来由Anielski等在1999年发展成为真正进步指标(GPI)。戴利发现因为经济增长的社会代价和环境代价,人类社会的真实福利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也就是说所创造的物质财富(Wealth)并没有全部转化为人类福利(Welfare)。在此基础上,生态经济学家Mar-Neef(1995)发表《经济增长和生活质量》的论文,提出了著名的“门槛假说”(Threshold hypothesis),认为“经济增长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导致生活质量的改进,超过这个范围如果有更多的经济增长,生活质量也许开始退化”。后来有许多人作出了支持这个假说的研究。例如,世界幸福研究的实证数据表明,大约从1970年以来,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明显地出现了不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情况。又如,美国从1965―1970年以来,虽然人均GDP从1万多美元增加到了现在的3万多美元,但是人们的生活满意程度却没有相应提高。
经济增长的福利门槛假说,对传统经济学家坚信不疑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福利增长的信念提出了挑战,提出了经济持续增长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这是生态文明概念得以建立的另外一个基石。遗憾的是,自从1970年代以来,传统经济学家基本上不再理会这方面的研究进展,甚至认为“这不是思考问题的方式”。
四、中国发展特别需要走生态文明道路的理由
从前面所述的经济增长的生态门槛和福利门槛,可以看到中国未来30年的发展需要生态文明的两个基本理由:一是生态约束的理由。如果把“地”看作是所有自然资本(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等方面)的代名词,即使不考虑21世纪世界面临的普遍的自然资本约束,其实中国本身的发展也一开始就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人民生活的福利水平,就必须研究自然资本约束条件下的发展模式,这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以及某些自然资本相对富裕国家的发展模式肯定是不一样的。事实上,根据人口数量与国土规模以及相应自然资本的关系,我们可以粗略地在世界上识别出四种类型的国家:人少地多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人少地少的国家,如新加坡等;人多地多的国家,如美国等;人多地少的国家,如中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因此,由此决定的发展理论与发展模式应该是不一样的。明白这一点,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需要特别强调生态文明的意义了。过去30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受到世界瞩目,但是中国未来经济增长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资源环境生态问题,例如过去几年来中国的GDP只有世界的4%~5%,但是我们消耗的资源与环境却占到了世界的10%~40%。
二是生活质量的理由。我们应该如实地看到,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但是相对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却是缓慢的。换句话说,经济增长的成果还没有最大程度地转化为人民的生活质量。按照联合国1990年开始的人类发展指标(HDI)研究,一个国家好的发展,其人类发展(代表了客观福利水平)的排位应该持续地高于或至少不低于经济增长的排位。数据表明,中国的人均GDP(PPP)水平从1990年排名第142位到2007年的76位,上升了66位,充分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中国的HDI指数值却没有相应地向上发展,从1990年的第101位到2007年的第81位,虽然纵向上升了20位,但是横向看却是从领先于经济排位落到了滞后于经济排位,其中在2001年时候甚至落到了104位。可见,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是持续提高的,但是就经济增长的成果最有效地转化为社会福利而言还存在着严重的差距。特别是1990年以来,我国在健康生活领域和教育生活领域方面的进步没有经济增长那么快。例如,世界银行等方面的研究指出:中国人均寿命的增长基本上是在20世纪60―70年代完成的,80年代以后似乎就失去动力了。在1980―1998年间,中国的人均寿命只增加了2岁,而基数比中国高的澳大利亚、香港、日本、新西兰和新加坡增加了4―6岁,与中国基数相同的斯里兰卡,增加了5岁。
最近一段时间来,许多人乐观地预言中国的经济增长还可以高速增长至少20年。按照平均每年7%~8%的增长率,到2020年的中国经济规模将是2000年的4―5倍。但是如果不是采用生态文明的方式,我们就难以相信这样的增长能够逾越生态门槛的约束,就难以相信这样的经济增长能否超越福利门槛使人民的社会福利得到相应的增长。
五、生态文明是用较少的自然消耗获得较大的社会福利
如果对生态文明下一个有操作性意义的定义,那么我以为生态文明就是用较少的自然消耗获得较大的社会福利。其中,自然消耗可以用生态足迹、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表示,而社会福利可以用客观指标如联合国的人类发展指数(由人均收入、人均预期寿命、人均教育水平等组成)或者主观指标如世界幸福网络测定的各个国家的主观满意指数等表示。
进一步地,与工业文明的增长范式受到生态门槛和福利门槛的两个约束相对照,生态文明的发展绩效可以用戴利在生态经济学中提到的公式即EP=WB/EF=WB/EG×EG/EF进行衡量。其中,EP(Eco performance)表示生态文明的发展绩效,WB(wellbeing)表示人类获得的客观福利或者主观福利,EG(Economic growth)表示由人造资本存量或GDP表现的经济增长,EF(Eco-footprint)表示生产和消耗这些人造资本的生态足迹。
于是,可以看到实现生态文明要有两个重要的脱钩:一是经济增长与自然消耗的脱钩(EG/EF),即经济增长是低物质化的,这意味着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和消费,前面所分析的生态门槛即自然资本对于经济增长的约束表明了这种脱钩的必要性;二是生活质量(客观福利或者主观福利)与经济增长的脱钩(WB/EG),即要求在经济增长规模得到控制或人造资本存量稳定的情况下提高生活质量,前面所分析的福利门槛即到了一定门槛以后经济增长对于福利改进的效益是递减的,表明了这种脱钩的可能性。以上两个脱钩清楚地表达了中国未来30年以社会福利为目标的生态文明社会与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传统工业文明的基本区别。在后者的情况下,一方面是用日益增加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来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是日益膨胀的经济增长并没有给人类的福利带来持续增长。
六、中国生态文明是要实现生态导向的现代化
虽然以上有关生态文明的操作性定义以及两个脱钩是有普适性的,但对于不同水平的国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却需要有不同的要求。当前国内流行的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发展的第四阶段,即原始的渔猎文明、一万年前以来的农业文明、18―20世纪的工业文明、21世纪的生态文明。这样的解释虽然适合把握世界发展的总趋势,适合理解后工业化发达国家的社会转型,但用来套用中国这样的未来相当一段时间仍然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情况未免就简单化了。
事实上,需要区别两种意义上的生态文明。一种是后工业化国家的生态文明,他们的任务是实现对已有的现代化成果的生态化改造;另一种是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我们的任务是在生态文明的原则上实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现代化。如果我们以当前世界人均生态足迹不超过1.8公顷的地球生态容量为自然消耗的允许门槛,以人类发展水平超过0.8为实现发展的基本尺度,那么当前世界上的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高人类发展与高生态足迹的国家。大多数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属于这种类型,例如美国1975―2003年间在增加人类发展指数(超过0.9)的同时也增加了人均生态足迹(从人均7公顷增加到了10公顷左右)。其二,低人类发展与低生态足迹的国家。大多数正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等属于这种类型。当前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还不到0.8,人均生态足迹是1.6左右。其三,低人类发展与高生态足迹的国家。这些国家虽然有高的生态足迹但没有换来高的人类发展,例如巴西从1975―2003年生态足迹已经超过了地球生态容量(1.8),但是人类发展仍然属于中低之列。而倡导生态文明,是要让所有国家都走上低生态足迹和高人类发展的发展道路,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达到了这样的水平。
实际上,相对于西方国家后工业化社会的生态文明,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是要把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结合起来,或者说是用生态文明的原则来改造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文明,因此实质是新型工业文明的问题。于是我们需要划清两种思想认识的界限。一方面,对于有人认为中国提出生态文明是否早了的观点,我们强调中国要搞的工业文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业文明,而是生态导向的新型工业文明,因此生态文明的提出并不早。另一方面,衡量中国生态文明发展的指标与目标又不能太高,因为这样会犯超越发展阶段而降低发展节奏的错误,无法回应世界上一些国家和人士因为资源环境问题对中国必要的经济增长的种种指责,例如当前对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和全球变化责任的批评就是如此。概而言之,中国未来岁月的发展,既不是沿袭传统的工业文明(资源高消耗、污染高排放的所谓A模式),也不是提前进入后工业化的生态文明(国外学术界流行的所谓B模式),而是要走出自己特色的生态化工业文明道路(笔者近年来多次强调的C模式)。
七、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三个主要领域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因此,中国未来30年的生态文明建设,就是要在生态文明的原则上实现发达国家在传统模式中实现的“三化”,即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就是要实现生态导向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型现代化。
生态导向的新型工业化。这是要通过从线形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变,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从传统工业化向新型产业化的转变。生态导向的新型工业化需要从小循环、中循环和大循环三个层面入手,从而消除传统生产“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在作为生产个体的小循环层面,通过设计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使企业在生产领域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目标。在共生组合的中循环层面,通过企业或产业之间的废弃物利用与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或产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企业或产业的能源和原料。在区域间的大循环层面,通过发展把废弃物资源化的静脉产业,例如废旧物质回收利用、中水回用以及废热回用等,在更大的范围内建立产业间的物质交换(虚拟系统)。在衡量指标上,生态文明的工业化可以用单位生态消耗的工业产值或GDP来表示,因此需要冲破传统上只是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产出)与资本生产率(资本的产出)来衡量工业化水平的做法。
生态导向的新型城市化。这是要通过从蔓延型城市向紧凑型城市的转变,实现我国城市发展从传统城市化向新型城市化的转变。生态导向的新型城市化包括了紧凑的建筑、紧凑的街区(例如城市中的组团)、紧凑的城市(例如由城市与郊区组成的城乡一体化都市区)、紧凑的区域(例如有许多城市组成的一体化发展的大都市带)等内容。未来的20至30年间,如果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围绕具有区域中心意义的大都市发展若干个相对紧凑的城市区域或大都市带,如果它们能够吸纳将近7―10亿左右的人口,那么中国就可以利用相对有效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实现生态文明意义上的城市化。在衡量指标上,生态文明的城市化可以用单位自然消耗的宜居人口或其倒数即居住者的人均生态足迹来测量,因此需要冲破传统上只是用城市规模大小(土地规模、经济规模、人口规模等)来衡量城市发展水平的做法。
生态导向的新型现代化。这是要通过从物质主义的消费方式向功能主义的消费方式的转变,实现人民福利水平从传统现代化向新型现代化的转变。因为对消费者而言,产品的购买和使用主要是为了达到某种功能而不是占有物质本身。传统现代化引导消费者去关注物品和服务的交换价值,而生态现代化是要引导消费者关注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例如,对于城市拥堵地区的出行来说,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实际上可以比自己开车更具有功能满足上的意义。如果我们的消费者能够建立功能导向的生活方式,那么就可以既提高生活质量又降低自然影响。在衡量指标上,生态文明的现代化可以用单位物质消耗的生活满足或单位服务的物质消耗来表示,因此需要冲破传统上用物质消耗大小或者占有财富大小来衡量生活水平的做法。
八、生态文明要渗透到物质、制度、思想三个层面
虽然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确立为除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外我国发展的第四个支柱,但是在操作实施上,生态文明却是需要渗透到社会发展的物质层、制度层、精神层才能展开的,因此中国未来的生态文明建设包括了生态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等系统化的内容。在促进中国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操作化方面需要确立下面几点前提性的认识。
第一,中国的生态文明要落实到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现代化三个方面。正是这些大规模物质层面的建设为中国提供了走生态文明的有利条件。这是因为,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是经过200多年慢慢创建起来的,成熟但是传统的物质设施(包括城市、工厂、道路等)其实并不适合进行全方位的脱胎换骨的生态变革,而且在工业文明基础上建造起来的城市、公路、街道、工厂、住宅区和公共设施越多,生态导向的改造和变革就会越困难。中国虽然经历了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但是与庞大的人口和空间分布相比,中国总体上的物质基础建设仍然是不够的,因此物质层面的发展状态为发展生态文明提供了主要的机会和空间。
第二,虽然在物质层面上中国有着发展生态文明的有利条件,但是这些条件是需要以清醒的思想认识和有力的政治能力为前提的。如果我们在思想深处并没有真正地认识到传统工业文明的消极面,没有主动解决工业文明问题的积极性,决策的目标仍然停留在是否能够迅速地做大GDP上;如果我们没有强有力的政治权威,没有进一步作出有利于生态文明的各种实质而具体的制度安排,那么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是难以在物质层面得到实现的。
第三,与发达国家的生态文明是从物质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理论形态要用较长时间慢慢演进不同,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特别需要有一个从思想层面到制度层面再到实践层面的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的内容,这是战略层面的重大进步。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在研究和阐述生态文明的一般内涵和中国特色的基础上,让生态文明的文化渗透到我们的思维方式和制度体系中去,特别是要自上而下地渗透到对具有决策、执行和评价权力的各级领导的头脑中去,如果不“绿化”脑筋,那么就坚决换人。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地推进生态文明的物质层面发展。
九、需要内化到生活之中的生态文明的基本法则
什么是最需要内化和固化到我们生活之中生态文明的基本文化呢?在这个问题上,目前有关生态文明的文章很多,但看起来并没有点到要害。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成为内化到生活之中的生态文明的基本法则。因为有了这些公理化的观念和内化性的意识,我们外在化的行动和实践才会具有深绿色思考和生态文明的特征。
第一,必须认识到人类的福利既需要来自经济系统的人造资本,又需要来自自然系统的自然资本,认识到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是包含与被包含、互补性的关系,而不是独立的和可替代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传统工业文明的问题在于,认为自然系统是可以被人造系统替代的,而科学技术就是能够实现这种替代的伟大工具。如果这样的思维原则不改变,只要坚持认为科学技术能够解决自然资本的可替代性,那么生态文明的建设就根本没有可能。
第二,必须认识到经济系统的物质规模增长是有限度的,而不是可以无限扩张的。认识到物质规模增长只是发展初期的特征,而社会福利发展才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到了一定阶段,增长是需要停止的而发展则是可以持续的。明白这一点,当我们进行经济决策时就会首先考虑自然资本供给的容量――例如中国城市化的最大土地供给能力是多少,中国工业化的最大能源消耗水平是多少,提高中国消费水平的最大水资源消耗规模是多少,等等,从而让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自然资本承载能力相适应,而不是相反。
第三,必须认识到在物质规模受到限制的情况下,要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需要考虑非帕雷托效应的分配,即需要降低富人非基本的过度物质消耗,为穷人的基本需求提供发展空间。有了这个法则,我们就会关注生态公平在中国自然资本稀缺条件下的特殊意义。例如从世界来说,我们有理由在二氧化碳排放等自然资本分配问题上争取合理的发展权利;从国内来说,我们需要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通过生态补偿等手段进行合理的自然资本分配。
第四,必须认识到在物质规模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对效率的关注需要从传统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转移到自然生产率上来,认识到中国的优势在于用更多的劳动(可再生的资源)来替代更多的自然资本(不可再生的资源)。中国的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土地、能源、水、重要原材料等稀缺自然资本的资源生产率。因此,中国的税收改革需要在税收规模保持不增加的情况下,实行从对劳动课税到对自然消耗课税的结构性转变。
十、中国的创新活动需要围绕生态文明展开
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实现,我们还需要呼吁让创新活动服务于第三个30年的绿色中国建设。生态与创新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非生态导向的非创新、生态导向的非创新、非生态导向的创新、生态导向的创新。过去30年来,我国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依赖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并且生产要素很大程度上又是依赖于自然资本的,因此它既不是创新的(创新的本意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也不是生态的;另一方面,当前许多有关生态、有关创新问题的看法和呼吁,或者是在脱离生态谈创新,或者是在脱离创新谈生态,因此是将两者割裂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我们在讨论创新问题的时候需要有所注意,需要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创新都是对中国有意义的。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传统的科技创新很大程度上是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而中国最需要的创新应该是充分利用劳动力、充分节约资源环境的创新。最近,《世界是平的》的作者弗里德曼发表文章说:“最环保的国家往往是最创新的国家。”而诺贝尔奖金经济学获奖者斯蒂格利茨在2008年3月份的中国发展论坛上更是有针对性地说到:“中国的投资也需要再定位,包括对创新的投入,要着眼于资源节约方向,而不是和西方国家一样的劳动力节约方向。这正是一系列增长方式转变的一部分,也可以称之为新的增长模式。”这里,我要进一步强调,我们的生态创新需要细化到生态可持续的经济创新、社会创新和体制创新或政治创新三个方面上来。
首先,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导向的经济创新。虽然仍然有许多人把循环经济看作是单纯的环保活动,但是在我们的研究中,一开始就强调,循环经济在中国是作为一种生态导向的经济创新提出来的。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的自然资本制约,因此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一是要替代以资源高消耗和污染高排放为特点的线型经济方式,实现“从摇篮到摇篮”的经济变革;二是要替代单纯地在经济过程的端点进行治理的资源环境管理模式,实现全过程的资源节约和环境预防。与传统的经济增长用单纯的价值指标如GDP衡量绩效、传统的环境保护用单纯的物理指标衡量绩效相比,循环经济的绩效判断需要考虑作为投入的自然消耗和作为产出的发展效果的比值(即EI=Output/Input)。因此,生态导向的经济创新需要发展和传播资源生产率例如单位土地、单位能源、单位水消耗以及单位污染排放和废弃物的经济产出等观念,来推动经济过程的绿色转型。
其次,要倡导绿色生活促进生态导向的社会创新。众所周知,现代化以来的西方生活方式是以追求舒适但是牺牲生态为特点的。针对这种状况,19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简单生活运动”。然而这一社会运动虽然强调了生活方式的生态化,但却有忽视提高人民生活舒适性的倾向。例如,即使在处理日常购物活动中一次性塑料袋问题上也面临着这样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大量使用塑料袋对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另一方面,简单地禁止使用塑料袋而没有合适的替代方式,又会导致牺牲现代生活舒适性的可能。因此,中国发展如何能够建立一种既舒适又环保的生活方式,是另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创新课题。创新的实质是如何在不增大环境负荷的条件下提高人民生活的福利,而不是简单地回到原始的生活状态中去。
最后,要建设低消耗的政府促进生态导向的体制创新。这样的创新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中国的政治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否建立起一套真正有效的政策和体制,以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创新;另一个是中国的政治系统和管理体制本身能否纳入生态导向的管理范畴,从而为企业家的经济创新和老百姓的生活创新提供示范和榜样。显然,要在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政府本身的工作就不应该是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然而,只要稍微看一看周围,仅仅从我们的某些城市决策者喜欢兴建大规模的政府大楼、搞所谓大手笔大尺度的标志性工程等,就可以看到政府的生态转型在自身工作和示范上还存在着很大反差。因此,很需要研究出一些操作化的措施来影响、监督和评价政府方面的生态创新。例如,我们可以用每单位物质消耗下政府管理所获得的人民满意程度来衡量政府的管理绩效,从而促进政府的管理模式与自然消耗脱钩。
(注: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批准号05JZD0001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批准号:70673069)和国家985工程同济大学创新项目的资助。)
1.1土壤物理性质变差
设施农业土壤在经过种植一段时间后,土壤的团粒结构被破坏,土壤容重变小,熟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同时土壤中的非活性孔隙比例降低,因此土壤容易出现板结现象,透气性和透水性均在不同程度上降低,并且随着种植年限的增加这样的问题也在不断加剧。
1.2土壤化学性质变差
设施农业对于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土壤化学性质不断变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壤酸化严重。氮肥的大量使用以及土壤化肥利用率低下等问题使得大量未被吸收的肥料进入到土壤中,导致土壤中硝酸盐含量大幅增加,土壤pH值呈现下降趋势,即土壤的酸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在种植季节由于农作物的吸收使得土壤pH值得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增加,但在轮作间隙土壤pH值又明显降低,从总体上来说,随着设施农业种植期限的不断增加,土壤酸化的程度就越严重。第二,土壤养分失衡现象日益明显。设施农业土壤中的有机质、全氮、磷的含量较高,但中量和微量元素相对缺乏,因此表现为养分极度失衡。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不同弄作为对土壤养分的需求不同,然而由于农民对于土壤科学施肥的认识程度不足,导致氮肥、磷肥的施入量很大,而钾肥的量却很小,在一些对钾肥需求较高的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就会出现氮肥和磷肥的大量富集,这种养分失衡的现象对农作物的生理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土壤次生盐渍化严重。设施农业土壤由于长期处于覆盖状态,土壤与外界环境接触较少,缺少雨水的淋溶作用,与露天土壤相比,其蒸发程度较高,再加上人工施肥过程中大量肥料未被吸收进入到土壤中,使得土壤中盐分浓度不断增高,并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次生盐渍化程度越来越高。
1.3土壤中有害微生物数量增加
设施农业的土壤的环境温度较高、湿度较大,给各种微生物的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由于农民对土壤缺乏科学的管理,例如消毒不及时、病害隔离消除不当等使得土壤中的有害细菌、真菌得以大量繁殖,通过土壤的传播使得很多植株被感染,影响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
2.改善设施农业土壤生态环境的相关对策
2.1加强农业综合调控
2.1.1科学轮作
在同一片土壤上将不同生长习性的农作物进行轮作,可以使土壤中的养分在轮作过程中被充分、平衡吸收,因此有利于保证土壤养分的均衡。例如,可以实行粮食作物与蔬菜的轮作方式,使土壤中的氮、磷、钾等大量元素被充分利用,降低其在土壤中的富集,亦可实行水旱轮作,利用水的稀释作用平衡土壤的酸碱度,促进土壤中微生物群落的调节,降低土传病害的发生几率。
2.1.2合理施肥
杜绝盲目施肥,在对土壤施肥之前首先要对土壤进行化验,根据土壤自身成分特点以及所栽培农作物的生长习性选择所施肥料的品种,并且要以农家肥等有机肥料为主,无机肥料为辅,提高微肥的施用量,增加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含量,并且尽可能降低土壤中无机盐的含量,在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农作物的抗逆能力。另外还要对施肥方法进行改良,应当秉承少量多次的原则,并综合多种施肥方式,如底肥、口肥和叶面肥等,促进肥料被农作物利用的效率,减少其在土壤中的积累。
2.1.3合理灌溉
当前设施农业土壤中水分的迁移方向主要为地下向地表的移动,缺少雨水的淋溶,为此,应当对设施农业实施合理的灌溉,通过人工的灌溉过程使土壤表层的水分增加,改善土壤水循环,并且有利于稀释和带走土壤中多余的盐分,尤其对于次生盐渍化严重的设施农业土壤来说,灌溉时要力求浇透,以提升效果。在轮作间隙或农闲时,可将覆盖物去掉,充分利用自然雨水的冲刷来改善土壤的生态环境。
2.2工程措施
2.2.1土壤改良
在设施农业土壤经历长时间使用后,为改善土壤酸化问题和降低土壤有害微生物的数量,可采取有效措施对土壤进行改良。例如,可通过向土壤中施入生石灰等弱碱性改良剂的方式中和土壤中的酸性物质,使土壤pH值趋于平衡,再者,可通过低温冷冻、高温消毒、药剂熏蒸等方式对土壤进行消毒处理,对有害微生物进行有效杀灭。
2.2.2埋设暗管
在地表以下40-60cm的深度分层埋设暗管,在浇水后土壤中的盐分随着土壤的毛细孔洞进入到暗管中,随着水流不断排出,达到降低土壤盐分富集的效果。据研究表明,通过埋设暗管的方式可以达到80%的多余盐分排出,因此能有效保证土壤的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2.2.3换填客土
在设施农业生产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土壤次生盐渍化严重而导致无法种植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情况,此时可以采用客土交换原土的方式对土壤进行改良,土层交换厚度根据原土的状况不同一般可为5-15cm。
3.结束语
国际学术界对双语尚未形成定论并有争议,但基本都认同双语划分成狭义与广义两种类型。从狭义的层面上来说,双语就是居民比较熟练地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从广义的层面上来说,双语就是国民熟练使用两种不同的语言,同样可以说,是他们熟练地使用某种地域性语言以及标准的官方语言。双语现象即同一种语言集体中两种语言共存的现象。双语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不同民族的交流与接触不断增多,人口流动频繁,特别是经济合作和文化交往使讲不同语言的人聚集到一起而引起语言的相互渗透。双语现象或多语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由多种民族组成,这些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不仅使用自己本族的语言,同时也使用国家的标准语(戴庆厦,2013)。本文中的“双语”是指既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又兼用国家通用语。双语现象包括众多类型。社会双语现象,通常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使用多种语言的社会现象,而在它的某些地方,居民只使用一种语言;个体双语现象,指个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接受性双语现象,指可以理解第二语言,但并不一定会使用它进行表达的语言现象;产出性双语现象,指语言的使用者不仅能理解两种语言,还能使用第二语言。主要双语现象,指有些语言是自然习得的,未经过学校正规的语言教育;次要双语现象,指语言是通过系统语言教育获得的。中国就是一个包含许多民族的国家,从古代开始,这片土地上就使用着很多种各式各样的语言,有研究者考证,双语现象从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从双语制角度来看,我国是典型的地区双语制国家,因为官方语言和国家通用语是汉语普通话,但汉语却不是少数民族的母语,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必然就会出现本民族语和汉语共同使用的双语情况。建立新中国以后,国家宪法提出,所有少数民族都能够使用自己本族的语言,此外也倡导并推广国家通用语———汉语普通话,这就使得兼用本民族语和汉语普通话或汉语地方话的双语现象迅速发展,这对提升民族凝聚力,加强民族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更加迅猛,民族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语言文化逐步深入,双语共同使用情况在社会生活中的广度、深度以及作用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为强大。
2推行双语的必要性、优越性和重要性
2.1推行双语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我国这样包含很多民族的国家中,所有少数民族的独有语言都是客观现实,是民族历史长期发展形成的,是构成少数民族特征的重要标志。各少数民族群体十分热爱自己的母语,都有维护自己母语、捍卫母语使用权利的与生俱来的感情。尽管有的民族人口极少,其母语的功能严重受限,语言活力急剧下降,正处于濒危或走向衰亡的边缘,但这些少数民族群体依然对自己的母语感情深厚,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语言从此走向衰亡,这是一种固有的内在的语言感情。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里,少数民族除了使用自己的母语外,还兼用国家通用语———汉语普通话。少数民族如果不兼用通用语,就无法与外族沟通交流,无法参与经济建设,民族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少数民族群体都有着学习和使用汉语的自觉的普遍要求,而且这种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结合以上两方面的客观事实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行双语是有着客观依据的,是有助于民族团结发展,适应民族全体成员共同意愿的,因而也是必要的。
2.2推行双语的优越性
无数事实与人类语言技能分析证明,双语是适应人类自然天性与社会需求的一种现象。人类大脑的自然天性让人可以同时具备很多种语言的学习与使用能力。从古代开始,人们就为了拓宽交际领域,在多民族多语言的环境中自然而然地发挥着这个天生的能力。在当今科学技术的推动之下,差异化文化与语言之间的碰撞比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加广泛且深入,全球化发展进程也持续加快。在这种发展形势之下,地域通用性语言在国际交流中发挥着更强大的作用,这让双语技能在人类交流活动中日益重要,获取双语技能已然成了发展与进步的必经之路,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语言使用的未来发展方向。多掌握一种语言,就好比多了一只看到更广泛世界的眼睛,也好比走入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就能扩大交流的范围,就能更加便利地学到新知识和新文明成果。正如2008年,Emerson所说的,语言掌握的越多就意味着朋友越多,就意味着艺术与贸易越多,就意味着人的价值就会提升很多。法国有句格言说的好,懂得两种语言的人相当于两个人。虽然越来越多的族群需要使用国际通用语、地区或国家通用语,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要放弃自己的母语。在通过通用语投入到经济发展、文化交融的时展洪流中的同时,还需要保护和留存具有族群特色的语言文化,保存历史积淀形成的经验与记忆,构造包含特色民族文化的知识框架。本族语是少数民族族群整体和个体的宝贵财富,是在现代化进程中绝不应该丢弃和遗忘的瑰宝。如果本族语消亡,那么它所承载的传统知识、文化、习俗等一切表明本民族身份和特性的东西都一去不复返,这将会是人类付出的惨重代价。因此,推行双语是既能够开阔眼界、吸纳先进科技进而寻求共同发展,也可以维持并继承民族特色的传统语言文化的两全之策。
2.3推行双语的重要性
语言和语言的区别并不在于构造系统方面,所有语言都是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独立系统。当然,不同语言之间是有生命力旺盛和衰弱之分以及使用功能的区分的,同时每种语言的政治地位与官方维护力度也有所不同。作为通用语的汉语文在中国是应用性最强、最利于提高发展潜力的语言,各民族群体之间的沟通交流、现代化进程中新知识新信息的获取、经济建设的参与和投入等无一例外都离不开汉语这一通用语。因此,少数民族在留存自己母语的同时加强国家通用语的学习是符合现实需要的。首先,国家通用语的学习是提升国家认同感、中华民族认同感的重要表现。在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中,汉语文已成了我国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经济领域、传媒领域、服务领域、信息领域的唯一指定标准。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的诉求或希望持续提升,他们习得汉语的同时也将汉语使用推入了更加规范、更加标准的地位,是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的认同的过程,是中华民族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周珊,2012:131-132)。其次,国家通用语的学习和掌握是少数民族群体参加国家建设的重要途径。少数民族语言或方言具有维持族群传统文化和地域交流的社会功能,但是一旦少数民族成员成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时,就必然会选择国家通用语。再次,国家通用语是少数民族群体学习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现代信息交换的重要工具。我国颁布的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出版书籍、学校、传媒方式、信息产品等都应当使用通用的语言文字。所以,少数民族成员唯有学习并掌握通用语言才可以获得大量社会资源,进而学习掌握现代科技,更快地进行现代信息交换。最后,国家通用语是各民族之间沟通和交往的纽带。国家通用语的普及是各民族交往的联络纽带,也是现代社会中协调人际行为的重要手段。然而,对于国家通用语的学习和掌握并不是要以牺牲本族语为代价的。双语和本族语言的保留并非处于对立状态,它并不是让本族语言逐步走向衰弱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多数人群体中普及和增强双语观念,提高他们对双语现象的正确认识,这对少数民族群体在双语状态下维护和留存本族语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多数人群体的语言观念与濒危语言的生态环境有着微妙的关系:经历了很长时间形成的主流文化的多数成员的族群,已然习惯了其他族群成员学习其语言但他们并不用接触其他族群的语言这种思维,因而他们常常无意识间忽略了双语能力的培养,进而影响其对其它民族语言文化的理解与接受,同时他们也不会在乎其它民族语言的消亡问题,无法体会语言族群处在强势语言包围中的弱势遭遇,甚至部分强势语言族群还会以言语增强弱势语言族群的语言压力。相反,若是双语现象能够成为一种更加普遍的现象,那么少数成员的族群就不会轻易在语言选择上被迫丢弃自己本族的语言;同时,若是语言文化占据主流地位的族群,其成员可以掌握现代化水平较低的少数成员的族群的语言,让语言达到一个平衡发展的状态,所有语言都能经常在各个场合中使用,那么语言就不会轻易陷入濒危的境地。
3推行双语要树立的正确观念———和谐发展
基于我国少数民族兼用母语和汉语这个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戴庆厦(2013)提出解决国内少数民族双语问题的绝佳方式是共同发展,也就是不仅要大力维护其本族语言的延续,同时也要给他们提供更加广泛的机会接触汉语这种通用语言,一定要让其本族语言与通用语在社会交际过程中形成互补,共同繁荣。具体来说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双语理念,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语言活力和语言功能的变化以及安排好母语与通用语的和谐关系。
3.1坚持科学的双语理念
双语理念是对待民族语与通用语的基础性观点与手段,是民族理念以及语言理念的关键成分。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统一国家,双语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正确认识少数民族的双语问题,形成正确的双语理念对发展少数民族、促进多民族团结、推动国家稳步发展十分关键。正确的双语理念的核心内容是始终遵循双语之间的平等。各少数民族语言,不管使用成员数目与使用功能怎样,都应当具备和普通话相同的语言地位,都应当受到足够的语言尊重。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如果由于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成员较少、使用领域较小,就忽略其存在价值,任由其逐渐消亡,就会威胁到我国的语言生态环境。至于通用语,少数民族已理解和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应该充分尊重他们学习通用语的愿望和要求。另外,不能把族群语言只是当成汉语学习的辅助手段,虽然很多时候,进行汉语教学都将少数民族语言视为辅助性工具,但这并不是保护少数民族母语的唯一目的。除此之外,保护少数民族语言还有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满足少数民族的感情需求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等重要作用。
3.2正确认识少数民族语言生机与语言使用功能的改变
语言生机是动态化成长过程,所有语言使用领域与功能都在持续改变着。在同一个社会里的不同语言由于客观存在的差异,在语言活力、使用功能、使用范围等方面必然会出现相互排斥和竞争的局面。尤其是在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今时代,在这样的竞争当中,那些使用人口较少、使用范围受限的弱势语言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随之而来的是语言功能不断衰退,语言活力急剧下降,有的甚至走到了濒危和消亡的边缘。这是中国乃至全世界都面临的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个客观事实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此束手无策,更不代表着可以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仍然以自己的母语为日常交际工具,并且他们对自己的母语感情深厚,有着割舍不断的情怀。少数民族母语既是本民族的标志性特征,同时也是推动民族文化教育发展的必然性辅助工具。因此,不能任由少数民族语言自然消亡,而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去保护和抢救它们,应该帮助少数民族群体使用和发展自己的母语。
3.3科学安排好母语与通用语的关系
所有语言都有特定的使用功能以及一定范围的使用领域。各语言之间使用功能必然会有强弱的区别,使用领域的大小也不尽相同,然而任何语言的作用都是其它语言难以取代的。少数民族母语和通用语各自具备不同的作用与功能,在各不相同的使用领域与范围内,能够发挥其本身的优势。少数民族母语在族群成员家庭或成员内部,能够传递独特的情感,发挥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用,是族群文化背景的独有标志;在部分传统领域内,例如民间艺术、地方文化、传统仪式等,族群语言的使用包含丰富且独特的语言内涵和历史传承,尤其是缺乏文字记载的族群语言,口语中的很多内容都是其族群历史文化的宝贵财富;族群语言的留存让那些适应自然环境的生产与生活经验顺利传承下来,特有的文化历史与传统特征也能够继续弘扬下去,上述功能是其它语言无法替代的。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文化广泛交融,社会不断开放的进程中,通用语言能够让少数民族族群拓宽视线,强化和外界的交流沟通,便于吸纳先进科技,从而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途径,这也是任何一种其他语言无法取代的功能。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母语与通用语是功能互补、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关系。
4结束语
关键词:非营利部门,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环境政策,环境法律
当代中国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非营利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保护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重要力量。研究、掌握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现状、性质、特点、作用和发展规律,制定适当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和法律,对于发挥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的一般情况
中国的环境保护组织性活动,绝大多数由中国政府直接支持、赞助、组织和发动,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如环境保护宣传月活动、环境日活动;也有少数由部分公民自发形成的反污染活动和环境保护义务活动,但这些活动一般规模较少、声势不大。例如,早在1964年,因湖北省武汉市葛店化工厂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工厂周围居民自发组织群众活动,忍无可忍的农民曾堵死工厂的出水口,当时的湖北省省长急忙派武装人员将带头“闹事”的农民逮捕入狱才平息这次事件[2] .1986年至1987年间,河南省信阳地区接连发生3次特大污染事故,造成农民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由于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一部分农民便自发地开始“抗粮”、“抗税”;拖到1987年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致使罗山县10个村的上千农民联合要求上访行署以表示对那些践踏农民利益者的抗议,经过县乡干部苦苦相劝,才暂时平息了风波[3] .
在中国,按照西方标准的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虽然很少,但近几年已屡有所闻。例如,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生物系团委书记许岩于1985年发起成立了“爱鸟协会”,这个协会以“传、带、帮”的形式一级一级地流传至今[4] .据1989年1月31日《中国环境报》报道,安徽一批有志于环境美学研究的美学专家及其他社会科学工作者成立了一个“绿色文化与绿色美学研究会筹委会”。1991年,北京大学学生自己组织了一个致力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事业的“环境与发展协会”;吉林大学的几名大学生发起成立了环境保护协会,到1997年已有9个系200多名大学生加盟这个组织。1992年3月,广州师院生物系成立了有30名社员参加的“环境教育活动社”,到1997年已有在校学生社员200多人。1993年3月,广东省环保学校成立了“绿色学社”,每年有固定社员60多人。据1995年2月18日《中国环境报》报道,1993年6月,四川省道教学者李远国先生在其所居的成都市设立了国际环境教育中心“绿色文明俱乐部”,发起了名为“为了唯一的地球”的全国签名运动,该签名运动得到藏密气功领导人刘尚林先生等人的响应,迅速征求到28万名签名者。1993年12月,山东省威海个体户谷成荣成立了被《中国环境报》撰文认为是我国第一个民间绿色协会的“威海市民间绿色协会”。1994年12月,民政部正式批准由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于1994年3月在北京成立的“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简称“自然之友”,主要研究环境教育和信息的关系,还举办过绿色文化讲座、青少年绿色夏令营和环境意识调查活动;该组织也被《中国环境报》称为中国第一个纯民间环保团体,并于1995年11月在日本获得“亚洲环境奖”。1995年1月6日,中国绿色环境发展中心在北京成立。据1995年6月13日《中国环境报》报道,到1995年6月福州市已成立“鼓楼区安泰街道环保协会”等14个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据1997年5月15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福州市有27个环保监督队和18个环保协会,先后有上千人参加上述民间环保组织。1995年春天,河北经贸大学教师张忠民组织几名学生成立了大学生环保社团“自然之子”,短短几个月,“自然之子”发展到300多人、扩大到全校十几个系。据1996年3月26日《中国环境报》报道,我国第一个由农民自发组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云南高黎贡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在高黎贡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云南保山市芒宽乡白花林村公所)挂牌成立,有会员50人,联合国“人、土地与环境变化项目”负责人哈罗德博士得知消息后,申请加入该协会成为第51名会员,并交纳了第一笔会费。1996年4月北京“绿色大学生论坛”成立,该论坛由北京各高校倡导环境保护的大学生社团组成,旨在倡导校园绿色文明,提高大学生的环保意识,积极推动中国青年的环境保护运动[5] .1996年6月5日,北京轻工业学院学生成立了GREEN DAY环保协会;1996年秋天,云南大学生物系96级生态学专业学生倡导成立了环保志愿者协会“唤青社”,很快发展到57个志愿者。由于《中国环境报》等新闻媒体的大力介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1997年是中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较快的一年。许多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开始在报纸上亮相,《中国环境报》1997年7月27日用整个头版一个版面介绍了过去从未在报上披露的6个学生环境保护组织,在此前后还介绍了一些环保民间组织。1996年年底,重庆大学物理系95级学生李志峰等3名学生,在校园发起了有2000多人参加的“绿色行动”签名活动,1997年5月,重庆市第一家校园环保社团重庆大学“绿色家园”环境组织正式成立,该组织成立不到3个月,就团结了100多名学者和学生,以“保护生态环境、传播绿色知识”为旗帜,迅速地将绿色风暴推向重庆市的各个高等学府。1997年5月,北京农学院成立了一个由60多人组成的“绿色俱乐部”,暨南大学绿色志愿者服务队成立时首批队员就达180多人。据《《中国环境报》》1997年5月29日报道,由海内外关心和从事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类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全球中国环境专家协会”近日在美国华盛顿正式成立,已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欧洲及亚太地区的200多名会员。据1997年6月29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甘肃省张掖地区近日成立了一个青年民间环保组织,叫做“青年志愿者绿色环保服务大队”,将青年志愿者活动与环保事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1997年12月2日,“武汉大学环境保护协会-现在就行动”这一学生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正式成立,该协会一开始就有180多人参加,成立后不久就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环境法学生联合开展活动。1998年4月,青海首家民间环境保护团体-青海江河源环保促进会在西宁成立,该组织的宗旨之一是促进民间环保工作的开展,提高公民的环境道德和意识,争取实现江河源区流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6] .1998年8月,首届全国“地球奖”获得者、61岁的高级教师周美恩发起创办了江苏省首家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绿色之家”,并于8月8日至10日举办了首届骨干培训班[7] .另外,全国各地的地方报纸也相继报道了一些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成立的消息。
从地区分布看,北京、广州、重庆、福州等地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比较活跃。据调查[8] ,在1998年,北京市共有5家完全由民间发起,依靠民间力量组织起来的纯民间性环保组织(或志愿者联合体),即: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绿色大学生论坛,大学生绿色营。从社会阶层看,学生环保团体在我国环保团体中起着先锋作用。其中,北京高等院校一直是我国大学生环保社团十分活跃的城市,在首都36所高等院校中有11所设有13个学生环保社团,即:清华大学绿色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北京大学环境与发展协会;中央民族大学绿色协会;北京理工大学的“资源与环境保护协会”北京工业大学雪鸟社;北方交通大学绿色之家;北京轻工业学院学生成立了GREEN DAY环保协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与发展协会;中国农业大学绿洲社;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科学探险与野外生存协会”);北京师范大学生物学社以及北京师范大学PREED学社。目前,广州地区的高等学校甚至中学,已经成立各种形式和名称的环保团体。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现状是起步晚、数量少、作用小、影响微、活动范围窄、与工业发达国家的差距大,不但与工业发达国家的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不可比拟,也与有12亿人口的环境大国地位不相符合,难以满足环境保护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我国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所起的作用、所作的贡献也与我国的地位不相般配。
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影响
在《可持续环境法》一书的第一部分“概论编”的第一篇“环境法的历史”的“结论”中,美国环境法所的所长威廉?弗崔尔(J. William Futrell)写道:在当代,民众的争论已经如同美国初期从13州向西越过阿巴拉契安山一样而扩大到了生物圈。目前的形势是重复环境历史的主旋律,即公民社团在确定环境进程方面的重要性。这些社团一直是确定公众价值、私人民事权利以及发动他们支持的公众舆论方面的改革的发动机。美国政治演讲中的许多道德主义都来自与这些社团的密切联系,其中许多社团已经具有组织完备的派别。是公民团体对自然保护的关心而提出了问题,使得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人被迫作出反映。如果没有处于重要地位的由公民团体自愿结成的联盟,在美国社会生活中任何改革都不能进行。对美国社会运动的主流而言,这些社团是富于创造性的源泉,他们敢于面对权势说出真话。开明的领导人、艺术家、科学家、哲学家和作家,不仅通过他们的出版物,而且通过他们对这些社团组织的领导作用,在确定改变环境的议程、发起保护自然的圣战方面起着领导作用。亚当斯(Ansel Adams)将他的照片捐赠给色拉俱乐部并且为该俱乐部的理事会服务了20多年。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帮助建立了原生地协会。自愿组成的社团培育着自然保护的信念和热情,推动着世世代代走向改革的交替循环[9] .
在前阶段,中国很少有人像美国学者那样看到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法制建设的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相应的转变,党和国家需要把一些工作任务交给社团去完成;党和国家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正在进行调整和改革,总的改革方向是切实改变社团的行政化和机关化倾向、将党和政府与社会团体区别开来;因此,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今后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高层人士已越来越认识到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重要性。例如,《中国环境报》1997年5月25日发表的文章“民间环保:小荷已露尖尖角”满腔热情地指出:“在世界性的环保潮流中,中国普通老百姓的环保意识逐渐觉醒,各种民间环保团体、学生社团以及各类依靠民间力量组织的与环境有关的科学考察、探险活动和环保活动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奏响了中国民间环保运动的高亢旋律。”同日发表的文章“环保是我们自己的事”认为:“中国民间环保正在形成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民间环保必将在我国的环保事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全国人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曲格平指出:“民间环保组织的出现,是中国的一件新鲜事、一件好事”:“民间环保组织在这个时候出现,可以说是顺应潮流、大势所趋,它的数量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10] .在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键已经充分肯定“自然之友”等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作用,他在题为“依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指出:“自然之友”等环保群众团体,在宣传环境保护、唤起公众环境意识、提倡环境社会公德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11] .他在“一九九七年中国环境论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再次强调了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在发动、引导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事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社会团体代表着各自群体的利益,具有组织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行动的能力和积极性。在环境与发展事务中,社会团体的作用是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12]从总的发展趋势看,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领域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将日益加强。概括起来,其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和民众力量,其活动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种类繁多、功能多样,它们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政治军事、经济贸易、道德法律、、民族风俗等各个方面,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开展各种环境服务和环境公益活动,将有力地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政府和工业部门必须反映公众在环境方面的愿望和要求;工业部门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反映公众意见的法规,必须更多更直接地反映企业内部职工、企业所在地居民以及顾客(消费者)所强烈坚持的环境观点;这些因素使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即组织起来的那一部分公众,比各自独立行动的单个公民在决定环境优先时的作用更大。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公众与政府的联系,它既是政府的依靠,又对政府进行监督;既是政府组织的补充,又在某些方面起着政府性环境组织所不能起的特殊作用。由于参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成员大都是环保业余爱好者和有兴趣或有志于环境保护的人;由于这些成员常常是自发或自愿结合的,他们大都能积极、主动地引导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积极性参与义务劳动、义务赞助等多学科、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活动。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根据群众的反映、需要和环境状况,及时、经常地采取植树造林、清洁大扫除、收集废物、专家咨询、捐款、环境保护巡逻等各种群众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开展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经济上或活动经费方面不依赖政府,其活动经费主要靠本组织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解决,即活动经费来源主要是本组织人员的会费、社会捐款、私人捐款等非政府渠道,显然有利于减少国家和政府的财政支出。此外,通过民间环境组织还可以筹集民间闲散资金投入环保项目。因此,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而言,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是一种不花钱或少花钱而办大事的好形式。
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保护环境的一种好的组织形式和有效途径。目前,几乎所有的工业发达国家都有许多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许多重大的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都离不开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参与,有的则首先由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起或倡议;他们的活动和声音几乎传遍环境与发展的各个角落,他们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兴旺发达程度的标志。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作为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支独立力量,与各级政府、政府性群众组织共同构成保护环境的完整的组织系统;他们的相互支持、补充、制约和促进,有利于形成对环境的全面保护、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环境保护效益。这些国家的经验说明,各级政府支持和依靠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不但有利于政府集中主要力量对付重点环境问题,节省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有利于发动和依靠群众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利于加快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维护其环境权益、自己保护自己的一种有效形式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最了解所属人员的环境状况,最关心本组织人员的切身环境利益。当政府活动和其它活动污染破坏环境时,当政府和污染者、破坏者不愿意或不能消除污染破坏或者为群众提供充分的保护或救济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开展各种群众自救活动,自己动手保护环境和和自已的环境权益。他们可以通过散发传单、游行、集会、请愿、抗议、对话、谈判、采取正当保护措施等行为和活动,对有关政府、公司施加压力和影响,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群众的环境权益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或者当群众的环境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者、破坏者的侵害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或者代表群众以该组织的名义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特别是集团诉讼,或者支持该组织成员的上述诉讼,达到保护其环境权益或本团体所代表的利益的目的。对于环境刑事犯罪,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和参与刑事诉讼。
(三)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活动有助于政府加强环境管理
环境问题和环境管理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有权利得到环境信息,这是公众参与的基本理由。通过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使公众活跃地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是保证环境政策和法规反映“民意”的必须,是促进公众接受环境管理的必须,是减少政府和民众摩擦的必须。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可以采取群众舆论、公众评论、派代表参加环境政策制定和环境立法过程、派代表游说和访问议员、派代表参加环境会议等方式,推动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虽然没有政府性环境组织那样的权威、财力和手段,但它们活动方式多种多样,且非常自由、灵活、分散和接近群众,因而容易发现环境问题并及时加以制止和处理。环境保护民间组织通过参与环境管理,对政府环境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影响,监督政府、企业和其它机构在环境方面的行为和表现。
(四)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活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道德风尚的形成
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一种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保护环境的好形式和有效途径。群众既是环境的主人,又是保护环境的主力。成立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群众自己举行环境保护集会、演讲、报告、展览、演出、情报交流、学术研究、义务活动、反污染抗议活动等各种群众性活动;政府与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建立联系,向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通报情况、消息、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进行环境行动动员等工作;这都可以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影响、教育、动员大众参与环境保护,起到很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作用。
(五)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接轨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长期存在着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甚至党政合一、政企合一的现象,那时强调“一大二公”和高度集中,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单一的公有制。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也具有计划经济的性质,即实行单一而纯粹的政府性社会团体模式,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学会这类群众团体或组织均由政府和党直接组织、直接拨款、直接管理,没有也不允许有可能“与政府唱对台戏”或不依赖政府拨款的自由群众组织或民间团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的企业逐渐增多,企业将逐步成为自行决策、处主经营、具有自的法人实体,自由和独立的民众成为市场的主体;市场经济重视效益、平等、自由、公平和竞争,在统一、流动的市场中,处于平等地位的经济主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自由进行市场活动,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主要对市场实行宏观控制,政府和作为市场主体的民众的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那种单一的、由政府直接管理和给予财政拨款的、政府性社会团体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呼唤与其市场机制相协调的多元化社会团体模式,要求建立与党、政组织相对独立的民间群众团体。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的发展,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变化,扩大公众参与以及增加自由、民主、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趋势加强,这有利于形成环境与发展方面的群众舆论、群众压力、群众团体和群众运动,从而为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形式多样、灵活机动,他们自主决策、自由开展活动、自己管理自己,具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存发展的能力和强大生命力。
(六)其他较为深远的影响和作用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除了具有上述立竿见影的、容易察觉的直接影响和作用外,还具有某些深远的、综合性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以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为主题;以建立人类与环境和谐共处的新文化和新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标;它实际上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新型革命。这场革命全面、彻底地审查、冲击和改变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各个领域,不但正在引起国际社会的一系列新的重大变化,也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产生广〈WWW.BAIHUAWEN.com〉泛而深远的影响。这些深层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新的发展方式(包括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形成和推广;第二,促进人们价值观念、政治观念、思维方式的革新和环境道德的形成,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变革和发展;第三,促进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环境安全和环境外交的发展,增加中国人民对国际社会的环境贡献。
三、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和法律
在工业发达国家,一般认为,政府是指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性群众组织是指由政府直接组建并主要由政府拨款以维持其日常活动的群众组织;民间群众团体是指由群众自己组建、自己决定组织领导人、其活动经费由群众自己解决的民间性团体。本文中的民间群众团体,是相对于政府直接管理、拨款的政府性群众组织而言。自1957年以来,除了“时期”昙花一现的某些“红卫兵”组织外,我国基本上没有较为长期存在的民间群众团体。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非政府组织或民间团体的标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纯粹的民间群众团体很少。与此相适应,我国也没有专门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群众运动的政策。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政策的一个缺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21世纪议程》已设有“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专章。《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已明确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的政策。
(一)适用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要制定正确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政策和法规,必须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作用、特点及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尽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作用范围的有限性和其他不足。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只是整个环境保护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可能代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也不可能代替政府组织。任何群众运动和民间组织都有其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如某种程度的自发性、无组织计划性、分散性等(相对于政府行为而言)、所代表利益的有限性等,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也不例外。因此,应该制定正确的政策、坚持正确的原则对他们加以正确引导,扬长避短,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
⒈ 坚持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原则
要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发挥他们的作用,必须实行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的原则。《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7月9日第87号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等国际法律政策文件,已经确认这些基本权利。我国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已确认这些基本权利。
信仰自由包括维持、改变和表达有关环境的信仰的自由;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传递、发表各种有关环境的消息、思想和意见的自由;集会自由包括组织、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参加有关环境社团的自由;这些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
上述原则乃是实现环境正义、公平、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础,确认和实施上述自由原则是改善环境状况、建立人与环境的正常秩序、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和方法,只有凭借这些自由原则,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群众组织才能自由决定他们在环境领域的地位、行动和活动方式,才能谋求其发展。
⒉ 坚持“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原则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不是政府机关,环境保护群众运动不是国家行为,对他们不应强行划一,而应该提倡和允许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即坚持“多元性和多样化”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的蓬勃、持续发展。由于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种类繁多、情况相当复杂,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制定相应的政策。例如,对在不同地域范围活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制定适应不同地域范围的政策;对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为他们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对在不同行业、学科领域活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制定适应不同行业、学科领域的政策,对教育、科学、文化部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包括各种学术组织、学生组织和文化艺术团体,应为他们提供参与、开展环境科研、宣传、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对非政治性、政党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为他们制定较为宽松的、自由的政策;对带有宗教色彩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制定与其宗教政策相适应的政策;对成立较早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注意尊重其传统的活动方式和习惯;对新成立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为他们制定有利于解决初创时期困难的政策,为他们的初期活动提供方便;对规模较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应制定与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相配套的政策。
⒊ 实行“政群分开”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一,实行“政群分开”的原则。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的生命力在于他们的群众性,他们一旦失去群众性也就失去了活力。为了维持他们的群众性,必须实行“政群分开”的原则。所谓“政群分开”是指把政府机关和群众组织分开、把群众运动和国家行为分开,维护他们的群众性;决不能把政府机关和群众组织、国家行为和群众运动混同起来。这里的分开,不是说他们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和影响,也不是说把他们隔离起来、割裂开来。实行“政群分开”,意味着国家政府机关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宜实行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宏观调控的政策,而不是包办代替的政策。
第二,实行“依法管理”的原则。政府应该对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实行依法管理、宏观调控、正确引导,而不宜对他们实行直接管理或包办代替。对依法成立和活动的各种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国家机关不应实行歧视政策,依党派、信仰、宗教、意识形态或长官意志等划线,而应依法管理。任何不属于某个政党、宗教和群众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组织,宜依法实行超越各政党、宗教和群众组织利益的“社会中立政策”。所谓“依法管理”,是指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群众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机制,通过立法去规范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和群众运动,政府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实施有效的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组织应该依法对待各群众组织。
上述两个原则的有机结合,要求处理好政府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要依靠和重视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群众组织,依法对他们进行调控和管理,为他们提供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过程的条件和途径,为他们创造参与决策过程和环境管理的条件,而不是用政府机关或国家行为包办代替他们或直接管理他们。
⒋ 目前宜实行鼓励和促进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
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促进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不足甚至发展困难的情况下,应该制定鼓励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应该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制定相应刺激和鼓励的政策。应该在巩固原有政府性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并继续发挥其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应该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和功能,有助于限制和避免他们的消极作用和缺点。
(二)适用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一般政策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专门政策较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等法律、法规,已经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及其活动规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要求,这些政策和要求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言,但大部分政策和要求的精神基本上适用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笔者将这些政策称为适用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一般政策。
⒈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和开展活动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由地组织各种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并通过这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事务;结社自由是国家根本大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只有法院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予以剥夺和限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中国公民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进行有关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自由和权利,既是宪法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开展有关活动提供的根本保证,也是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主要活动方式。公民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群众运动,是依法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依法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⒉ 社会团体应有本团体的章程,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或者注销和解散,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对社团组织实行登记制度。为了对社团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申请登记。中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包括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名称;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责范围;章程的修改程序;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其他必要事项。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⒊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社会团体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切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⒋ 依法承认并保障社会团体的多种活动方式
我国群众运动的主要活动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等。这里的言论,是指自由言论,就是公民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方式很多,从广义上讲包括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方式方法上有所不同;从群众运动的角度讲,这里的言论主要指在群众运动的场合自由发表意见。广义上的集会,是指几个人有目的而在特定场所的互相会晤。这里的集会是指自由集会或集会自由,主要指公民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这里的游行是指自由游行或游行自由,主要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这里的示威是指自由示威或示威自由,是公民通过集会表达强烈愿望的活动,主要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群众运动必须贯彻和平原则、采取和平方式。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对某些群众活动和运动,实行许可制度。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遵守有关地域、时间、对象和方式等限制性规定和要求。公民依法进行群众运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⒌ 国家机关应当注意与社会团体的联系
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样,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注意听取社会团体的意见,与社会团体建立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
(三)适用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专门政策
《中国21世纪议程》中的“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这一专章,已经提出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某些政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键在题为“依法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阐明了我国对待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及其活动的政策,他指出:“环境保护事业需要群众团体和广大公众的关心和参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建立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和监督机制,是强化环保执法的群众基础。各级政府要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提供参与的机会。在制订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这也是进行环保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有效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种群众组织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作用”,“对于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各种环保群众团体,应该积极支持,加强领导,引导其健康发展”[13] [14].接着,《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明确规定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政策[15] .
概括起来,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的政策思想,有关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或指导原则;第二,有关包括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内的公众参与政策。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建立和发展较为稳定而长期存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一个新问题。目前我国有关群众组织和群众活动的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仍然带有一些“民(民间)政(府)不分”、“党(共产党)群(群众)不分”的色彩,很少有关于民众自发成立、自筹资金、自主活动的民间群众团体的内容,今后应本着改革的精神从政策方面鼓励、引导建立自筹资金、自主活动、自我约束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为了积极稳妥地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必须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如下政策:
⒈ 政府和政府性群众组织对待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政策
为了保证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正常活动,应该对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政府性群众组织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政府性群众组织,应该依法承认和保障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法律地位、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得非法干扰他们的活动。第二,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应该注意征求、听取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第三,有关政府部门应该设立民间群众团体的联系和服务机构,与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建立经常的联系。第四,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应该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为他们依法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例如,向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信息、情报,对他们增加公开性、透明度,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环境与发展事务的公众听证会等。第五,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⒉ 通过立法,使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建立和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定化
首先应该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社团组织法律。目前我国有关建立群众组织的法规级别不够高、综合性不够强。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律,对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程序和活动规则作出统一的规定。还应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法规。虽然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已经提出、明确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和群众运动的政策,但不够系统、全面、完整。鉴于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建议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这类组织的成立条件、程序和活动规则,将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另外,有关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活动的立法应该逐步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例如,根据《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公民“有权享有结社的自由”、工人“均不须经过事先批准,有权建立经自己选举的组织”;目前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对结社均实行登记制度而不是批准制度。应该通过立法,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提出如下要求: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开展活动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权利、利益。
⒊ 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参与环境与发展管理的机制和程序
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几个方面的机制和程序:第一,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参加制定有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方案和战略的机制和程序。在制定上述法律、政策和计划时,应该吸收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研究、讨论,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参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计划、方案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的机制和程序。应该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或代表该组织成员,就环境与发展事务,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向司法机关依法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第三,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参加环境管理的机制和程序。在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标志等环境管理活动中,应该规定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参加的环节和程序。第四,鼓励、支持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⒋ 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涉外政策
在我国恢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相互联系的日益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与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联系也必然有所增加。为此,必须研究和制定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涉外政策。第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民间组织进行涉外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摒弃对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闭关锁国政策,实行对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二,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促进我国的民间环境保护群众组织走出国门、登上国际舞台,在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产生更大的影响。第三,保障我国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及其成员出国参加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班和举行的活动的权利,保障我国的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与外国和国际环境保护民间组织通讯、联络和共同活动的权利。第四,鼓励和保障在我国召开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会议,鼓励我国公民参加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活动。第五,有重点有计划地鼓励、支持我国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发展成为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为他们在外国建立分支机构、联络站创造条件。第六,制定法规,使我国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涉外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
[2] 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3月第一版,第324页。
[3] 郭献文、方正辉:《特大污染事故发生之后》,《半月谈》,1988年第22期。
[4] 1997年7月27日《中国环境报》报道。
[5] 1996年4月4日《中国环境报》报道。
[6] 1998年4月23日《中国环境报》。
[7] 1998年9月3日《中国环境报》。
[8] 赵秀梅、肖广岭:《首都高校学生环保社团的现状与发展》,《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8年第12期。
[9] Celia Campbell-Mohn, Barry Breen, and J. William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e ,Copyright (c) 1993 by West Publishing Co.
[10] 《中国环境报》1997年5月25日。
[11]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文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一版,第48页。
[12] 《中国环境报》1997年11月20日。
[13]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文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一版,第46-48页。
[14] 国家环境保护局编:《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文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一版,第46-48页。
贷款资产作为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其运动是一种以“两权分离、按期偿还”为本质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在现实经济活动中,银行的信贷活动,会受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银行贷款资金有遭受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和贷款的贬值等,这样就产生了贷款风险。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质量的现状看,形势较为严峻。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除了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外,从外部环境来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处的金融生态优劣。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上的提法对金融环境的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
(一)政府行政干预银行贷款,扩大了银行贷款风险
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银行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应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实际情况是,政府作为资金配置的主体和中心地位并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贷款沉淀。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激化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微观经济不景气,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
据统计,去年某省国有、乡镇集体企业中困难企业面达到55%,国有企业亏损面达到50.8%,其结果必然会相应地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也是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一个直接原因。
(三)金融体系的滞后性制约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扩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首先,市场融资机制发展缓慢。其次,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工具缺乏。我国现阶段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束缚了银行业务分散化的能力,金融创新动力不足。第三,金融监管有待加强,银行同业间无序竞争,造成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银行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贷风险不断提高。
(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是银行贷款风险扩大的又一重要因素
尤其是企业的保障制度方面存在,企业破产失业救济制度没有完善起来,因而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与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直接导致企业把生产所需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解决,形成贷款风险压力;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使银行无法保全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了损失的概率。
(五)法律制度约束不力,同样是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时间尚短,不论是公民或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都还不尽如人意,银行常常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受到挫折。此外,我国加入WTO后,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力度正在加大。
(六)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逃债者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廉价的逃债成本成为企业逃债的直接原因。造假、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遭到了非道德主义的侵袭,社会信用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和流失,信用已成为最稀缺的资源。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金融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为有效防止和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避免由此带来的金融震荡和经济风险,除了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外,必须加强举措对银行所处的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信用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在内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大力整治。
(一)信用环境治理
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信用环境日趋恶化,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加大了银行风险。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与其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这一比率高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
1.加强社会信用环境的综合治理,尽快建立社会和个人信用体系。政府部门要把经济工作重点转到建设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上来,支持和配合银行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加大相关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列入“黑名单”的逃债、赖债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树立“有信则立,无信则亡”的市场经营理念。依法规范政府、企业、银行和个人的信用行为,为建立一个诚实、守法、可信的社会和个人的信用环境而努力。
2.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评估体系。近几年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在新客户申请授信业务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及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全面性还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在实施剥离和不断的清收处置后,新生的不良资产尚未得到根治。因此信用评估系统应该是建立在工商、税务、金融等多部门提供的有关公司信用数据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公司的以前贷款记录、经济实力和还款意愿评估信用等级。因而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信用系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在全社会要树立起一个良好的信用文化。政府要发挥带头作用,率先规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带头守信;加大全民信用教育力度,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商业道德素质,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推行信用公示制度,以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公开曝光和实行银行同业联手制裁;建立种类经济失信和恶意逃废债事件的举报制度,加大对缺失社会信用行为的查处力度,让失信者付出惨重代价。
(二)金融体系中的企业贷款融资依赖治理
建立社会化市场融资制度,解决从“单一”到多元的融资渠道。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国家垄断过度的金融制度将被放弃,新建立的将是一种政府调控的市场化融资制度。
1.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国企资本结构不合理,国有股占的比重很高,没有建立起企业治理结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银行风险。这种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问题,应以存量调整为主,采用特殊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是阶段性的、过渡性的,在存量调整基础上,辅以增量控制,最终实现国有资本结构的优化。这样,改造后的国有企业建立了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了银行的信贷关系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之上,从而消除了由于国有企业负债软约束问题造成的银行信贷风险。
2.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有利于企业改善融资结构,减轻银行贷款压力,并可以从根本上降低银行风险,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同时能够促进优势企业对劣势企业的兼并,化解已形成的信贷风险。
目前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准一切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企业的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融资是企业融资首先要考虑的,因为债权融资能起到抵税作用,降低融资成本。近几年,市场虽有发展,企业债券总规模每年增长,但企业债券占融资比重仍然很低。这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也不利于企业改善资本结构。因此,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发展债券市场,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消除企业对贷款融资依赖的重要条件。
3.推进企业融资结构的改革,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全社会资金融通以企业为核心进行。另外,企业也是金融市场上的最重要参与者,企业融资结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影响着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使外部融资发展速度加快,但历史形成的以银行为主的企业外部融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为此,可采取以下对策:第一,改变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定价制度,使金融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第二,强化股票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第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大力推进银行住房贷款证券化,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第四,加大企业债券市场的创新力度,实现发行企业债券品种多样化,活跃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
(三)银行业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治理
随着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信用风险管理的不断强化,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职能也需要发生转变。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全社会共同创建金融安全区。
1.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利用信息电子化管理手段,通过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对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监管力度,从宏观上控制不良资产的恶性膨胀。
2.加强金融债权的管理,加大依法制裁力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将逃废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对严重的逃废债企业、行业和地区宣布为不守信用或无信誉企业、行业或地区,对这些地区的企业联合执行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金融制裁措施。
3.加强同业协作,建立不良贷款公示制度。同业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做到客户信用等级等资源共享。各大商业银行应团结协作,通过银行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对无正当理由不偿还各家银行债务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金额等信息予以通报公示,使各家银行及时了解到逃债者有关信息,使逃债企业无法再次获得银行的信用支持,避免银行间因信息错位而再次与逃债企业发生信用关系。
4.加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和信息沟通。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建设中的资信系统,尤其是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尽可能消减银行信贷市场中的非对称信息,做到贷款风险的事前防范,改进信贷市场效率。
(四)法律环境治理
1.尽快充实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对银行信贷资产的保护
我国目前立法上虽有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础法律,但《破产法》《反垄断法》等修订、细则落实工作需要尽快出台。而且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如不能进入证券市场、不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能收购企业股份等,直接影响了不良债权的流动和变现。因此,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为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将是一项长期而又重要的任务。
2.要加大信用立法和执法力度
首先,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需要以法律的新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补充《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补充增加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债、赖帐等给国家或个人造成损失行为的定罪量刑条款,对逃废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企业的逃废债成本。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立法可资借鉴。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
关键词: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途径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这一全新概念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4年首次提出并产生广泛影响的。将“自然生态”的概念引入金融领域,是对金融理论的一次创新,是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高度概括。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呢?概括地说,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就意味着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生活。打造和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降低金融风险,推进社会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竞争力。经验表明,一个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会给当地经济带来巨大的商机和融资便利;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和调控下,不同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和经济运行质量之所以存在明显差异,除了自然禀赋因素外,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也有很大关系。而造成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差异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个地区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金融服务水平。
2、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资金流向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间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更多地取决于地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即金融生态。如果一个地区具有透明的政策法律环境,社会信用状况良好,当地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银企关系融洽,中介机构健全,金融债权能得到切实保护,那么,这个地区就能很好地引来资金,经济金融就会步入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轨道。
3、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重要因素,进而也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对该地区授权授信的程度。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各地方行政干预程度、不良资产比率、信用环境、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能否在保证处置效率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地方在司法、执法方面的力度以及对债权人的实际保护情况,各地区处理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破产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对再贷款偿还进度表等成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根据评级给出信用等级,并按等级确定对一个地区投放授信大小,最终形成信贷资源在全国地区间的分布。可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性信用等级,是争取更多信贷资源的有效途径。
二、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辽阔的土地,还有丰富的石油、煤炭、天然气、森林储量;此外,东北地区重工业有相当的基础,还拥有大量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近年来,东北地区的经济实现了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东北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1、现行的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东北地区的法律制度环境一般,体现为保证或促进当地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具体办法少,甚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当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司法机关不能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或者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具体措施办法较少。
2、政府信用环境欠佳影响金融债权落实。近年来,东北地区的信用环境虽有所改善,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金融债务落实情况一般、金融债权落实不好,而且,金融债权落实与政府有一定的关联度,金融业要想更好的履行为经济保驾护航的使命,以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3、经济发展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较高。近两年来东北地区的财政收入状况有了根本好转,城镇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招商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围绕生态经济建设的发展潜力较好,但由于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加之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调整、信贷授权授信上收,削弱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不利于对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剧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东北地区的企业能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是很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不够规范,企业以破产、改制名义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较多,与当地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金融纠纷。
5、金融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目前一些部门金融服务水平较好,但当地的担保、服务水平不能很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多元的、竞争性的银行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优化东北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政府角度讲,地方政府要关心金融业的发展,要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权,保证金融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等等;还包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处置等内容。地方政府要采取措施,在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方面应采取更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首先应在立法方面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适当修正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条款,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使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处于平等地位;其次在执法方面,执法部门应从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强化司法公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千方百计提高案件的执结率,以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其次,从金融系统的角度看,需要做好几件工作:
一是对金融机构要加强监管和自律。监管机构应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更多适用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当地金融业良好稳健地运行。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应加强行业自律,以确保金融业稳定运行。
二是央行的职能和作用要得到有效发挥。新时期央行职能重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当前应充分利用政策工具发挥宏观调控职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对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调研和评估,对房地产、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反映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形成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合力,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三是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央行确定的货币政策,使货币政策在振兴区域经济的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业只有在为社会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动态,主动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对社会信用程度高、金融环境好的地区加大授信力度、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的贷款定价机制,以准确的贷款定价反映和覆盖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同时,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针对企业的不同规模、性质、行业以及发展阶段等提供有特色的、有针对性的业务或服务。
1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现状
丹江口水库是我国水质最好的大型水库之一。2004年2月,南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丹江口水库随机取出样品水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25项指标除了总氮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外,其他24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其中,铜、锌、镉、硒、砷、铬(六价)等14项指标在国家规定监测方法内未检出(也就是说完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PH值8、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溶解氧、氨粪大肠菌群,完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总体上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以上。
但是,随着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库区生态环境正在恶化,影响水质的潜在因素正在凸现,水质稳定在二类标准,需要艰苦的努力。
1.1水土流失
严重的水土流失的形成既有自然因素,更有人为因素。根据2000年全国第三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资料,南阳市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强度流失面积446.87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7%,中度流失面积1369.7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21.5%,轻度流失面积1552.44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24.5%,三者合计3369.01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53%,年平均土壤侵蚀量990万吨,平均土壤侵蚀模数2938吨/平方千米,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从自然因素上看,一是地形,该地区山地和岗地面积广大,其中坡度25。以上的坡地就占到山地和岗地总面积的52%。二是成土母质,该地区的成土母质多为易风化的花岗岩、片麻岩和沙砾岩,一旦遭遇强度大的降水,极易造成土层坍塌,泥沙顺水而下,形成泥石流。三是植被,由于库区居民大规模的垦林开荒,地表,提供了大量的泥砂源,同时,部分山区特别是丘陵地区植被稀疏,土壤凝固力差,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四是降水,库区处在夏季降雨的中心,每年5—9月份暴雨频繁且强度较大,为水土流失提供了动力因素。
从社会因素看,丹江口库区的森林植被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是该区水土流失最重要的社会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经济建设对木材的巨大需求。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森林进行大规模的开发,但由于对木材的采伐缺乏计划性以及对再生林的培养缺乏更新性,使得森林资源面积越来越少。仅在西峡县,国家就设置了三个国有林场,先后采伐了2万多公顷的原始森林,而属于死保护区的林区,现在也所剩无几。第二,农业用地对森林植被的强夺。丹江口库区90%都是生活在深山的农民,当地居民人均耕地不足0.43公顷,靠这仅有的土地根本养活不了自己,又不能从农业之外的产业中找到摆脱贫困的出路,就只好把矛头转向林地,不断地伐木毁草,不断地开辟土地。这种农民收入完全来自农业的经济结构,必然导致经济—生态陷入“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砍光了就去山上开荒”的恶性循环,使得森林面积急剧减少。除了森林植被的大面积锐减,人们在进行生产建设的过程中,肆意地开山炸石,任意地弃渣置物,都会造成库区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
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雨季泥沙俱下,大量的泥沙在库底淤积,使得水库的库容减少,工程效益降低。据有关资料统计:1968—1988年20年间,丹江库区淤积泥沙达12.1亿吨,已占水库库容的8%。即使按着这样的淤积速度,水库的使用期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泥沙携带了大量的养分、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进入库区水面,使水库水质富营养化,加剧了水体污染,这将严重影响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安全运行。
1.2水质污染
丹江口水库入库干、支流汉江、堵河、天河、浪河、淄河、神定河、泅河、官山河、剑河、老灌河等河流的沿岸城镇废水大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库区已受到了汽车制造、机械加工、化工、建材、造纸、食品、采矿、制药等多行业的污染。据估计,库区城、乡和工业企业向丹江口水库年排污水量达1亿吨,加上不适当使用化肥、农药,使库区局部有富营养化发生的趋势。
据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多次连续监测,综合数据表明:丹江口库区总磷总氮明显超标。其中总磷浓度为0.02—0.05毫克/升,总氮浓度为1.48—1.60毫克/升,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和劣V类,达不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类水质和调水水质的要求,有明显的富营养化趋势。库区近年已检测出微量有机物达200余种,从历年库区底质检测还发现有含量极微的毒害物及重金属。由此可见,丹江口库区的生态环境开始出现退化。水体一旦富营养化,就很难治理和控制,势必影响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调水质量,这样投入巨资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
(1)工业废水污染
丹江口库区经济相对落后,工业门类不多,且多以污染大、耗水多的重工业为主,而缺乏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轻工业。例如浙川县的造纸厂、化肥厂、冶炼厂,都是排放污水的大户,由于这些企业的治污技术和设备比较初级,致使大量矽废水、污水无处排放,只好顺流而下,汇人丹江,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就会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
(2)城市生活污水污染
仅以丹江所依托的淅川县县城为例。浙川县城区人口约有8万多,年排放生活污水1314万吨,污水中含有的COD、N、P等多种有机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河道污染呈加剧趋势。
(3)农药化肥污染
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丹江口水库的辐射区域都是重要的农耕区,农民在进行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经济利益驱使,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化肥农药,未经作物吸收利用的农药、化肥,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渗透等方式,进入库区水体,从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丹江水体的污染。
2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
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实施,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近两年来,已经关、停了部分严重污染的企业,各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也开始进一步实施。但是,当前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2.1没有库区生态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水量、水质和生态环境综合变化趋势信息。
到目前为止,参与库区生态环境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团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大多在独立行事,根本没有库区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大多没有任何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系统,对整个库区生态环境的认识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缺少库区生态环境、水质等的综合数据,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2.2当地居民生态意识淡漠
生态环境效益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共效益。生态环境好的地区不能从中得到直接即期的回报,就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逃避心理。因此,生态环保意识难以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也就缺乏其内在的动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耕作业为主的丹江口库区,当环保意味着限制耕地、减少采伐而牺牲眼前经济利益的时候,从地方各级政府到普通的老百姓,就都没有了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另外,退耕还林、还草这些直接恢复生态环境的政策虽然有着巨大的长远意义,但在短期内却解决不了水源区260万居民致富和经济发展问题。而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即使花大力气把生态环境恢复了,也还会再度破坏。
2.3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较差
丹江口库区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毁林、开荒、围库造田、乱捕乱杀,使得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农药、化肥、污水的滥用乱排,使得土壤板结退化。由此可见,诸多因素综合导致库区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较差。
2.4环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够
丹江口库区有关部门在对排污企业的现场检查时,虽然多次监督排污单位污染防治的运行,但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和强有力的执法队伍,致使这些环境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
1.坚持依法办矿
依法办矿是煤矿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也是进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底线。煤矿企业的建立不仅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还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相吻合。必须证照齐全,有一套完善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在煤矿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坚持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动摇,做到不违规、不违法。
2.推进规范管理
一套规范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为绿色矿山建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为了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矿山,需要企业首先在企业内部的管理方面做一个全方位的提升,实现管理程序、指标体系以及作业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一步步建立起适应企业绿色发展需要的长效机制,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公司组织架构。
3.争取资源的综合利用
积极应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设备,争取实现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例如,可以通过引进“采区化水力机械化采煤”新工艺,完成水利机械化采煤技术的改造,在改造完成后不仅可以显著的提高煤矿的产量,也使得矿井回采率达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满足了矿产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也使三率指标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还可以引进煤矸石井下分选充填技术,以实现煤矿企业“来自与地下,再还给地下”的绿色开采理念。最终,通过一整套先进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机械的运用,达到建设一个绿色矿山生态体系的目的。
4.大力执行节能减排
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工作,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的发展道路,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实际进行开采的过程中,需要对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标准化的处理。在对废水进行处理时,需要努力提高废水的二次利用率,可以利用矿井涌水补充洗煤厂用水,使洗煤废水在管道内形成一个闭路循环,严禁发生意外排放。在对废弃进行处理时,可以在锅炉内安装麻石高效除尘器,用湿法除尘的原理提高除尘效率。经过净化处理后的锅炉烟气应当满足国家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中二类区II时段的标准要求。在对噪声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噪声的来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进行治理。比如购置噪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高噪声的产生;针对噪声比较大的设备,应当采取设置隔离间的方式,降低噪声对工作人员以及周围环境的危害。在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面,可以对矿井实施煤研石井下分选充填项目,以减小地面对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5.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是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煤矿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一套行之有效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根据国家的要求贯彻落实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坚决避免因为不科学的开采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永久性破坏,以保障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矸石山,企业应该因地制宜,通过加工改造变废为宝,实现煤矸石的综合开发与应用。利用煤矸石的可燃性,可以与附近的煤矸石发电厂进行联系,将煤矸石用于发电的过程,还可以与当今的砖厂进行沟通,将煤矸石作为制作建材的原材料出手卖给对方。剩下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可以用来进行坍塌区的回填,为覆土造田工程做贡献。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时,需要严格依据以下的流程进行:规划表土层剥离回填煤矸石推平压实垫土回填表土层复垦。
二、严格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及治理工作,不仅需要煤矿企业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自己的监管职责,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管工作。根据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对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预防矿山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矿山加强过程控制,实时做好在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监察与检测工作,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提高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对于已经停产的矿山,要加强闭坑后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此外,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政策的协调整合工作,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编制出台生态环境监管与评价能力建设标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制度,强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为煤矿企业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绿色煤矿建设是煤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也是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绿色煤矿建设,可以有效的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的最大化以及环境负面影响的最小化,使得煤矿开采过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一)县域经济增长加快,结构逐步优化。2013年,全省县域GDP总量为7243.6亿元,同比增长11.5%,是2007年的3.1倍;县域人均GDP为30281元,同比增长12.8%,是2007年的2.8倍。已有超过80%的县(市)摆脱了单一依靠农业的产业结构,产业结构呈现多样化格局。县域经济正向特色产业主导型、园区建设牵动型、产业集群引领型、中心城市辐射型、口岸经济带动型等为主要类型的工业模式发展。
(二)县域金融运行态势良好,金融支持“三农”力度加大。2013年,64个县(市)人民币存款余额同比增长11.1%,与全省各项存款同比增速持平;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3.3%,较全省各项贷款同比增速低1.4个百分点。存贷比的平均水平为64.8%,较全省全口径存贷比高出2.2个百分点,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县域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90.6%,较2012年高出2.6个百分点。超半数的县(市)该指标数值在80%以上,有16个县(市)涉农贷款比重超过90%;从涉农贷款增速上看,涉农贷款同比增长14.7%,高于县域地区各项贷款增速1.4个百分点。县域金融资源基础逐步改善,64个县(市)万人银行类机构网点布放为2.1个,较上年增长16.7%;每个行政村POS、ATM、电子终端布放数平均值为14.2个,较上年增长50.8%,是2011年的2.3倍,整体县域金融服务便利性与前两年相比有了明显的改善。
(三)征信知识宣传力度加大,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各地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公众征信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诚实守信的意识,让信用意识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信用记录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量迅猛增长,在贷款审批、拓展信范围和产品创新、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调查问卷显示,近年来,各县(市)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善地区信用状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社会公众对信用环境满意度有所提升。
(四)中心城市辐射作用较强,特色县市综合排名靠前。在全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估总体排名(见附件)中,哈尔滨地区和牡丹江地区分别有4个县(市)排名在前20名,说明中心城市对周边县(市)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具有一定的辐射影响,起到了带动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整体发展均衡的作用。同时,部级农村改革实验区、人民银行总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克山县坚持“政府主导、央行推动、多方参与、共赢受益”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首家县域信用信息中心,信用环境洼地效益凸显,2013年,位居全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排名第一位,较上年相比较有大幅提升。口岸城市绥芬河市、全国百强县肇东市金融生态综合排名均位于全省前20名。
二、黑龙江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基础环境相对薄弱,限制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支撑。近几年,县域经济虽然能够保持一定比例增长,但经济总量占比偏小。2013年,64个县(市)GDP总量仅占全省的48.9%,县域公共财政收入仅占全省的21.7%。县域经济以农为主,二、三产业不发达,工业化程度低于中心城市,主导产业带动作用不明显。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比较落后,部分地区水利设施存在利用率低、防灾减灾能力差的现象。受地理位置、经济基础、投资环境等影响,县域经济发展不均衡。
(二)金融发展环境欠佳,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县域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组织结构相对单一,难以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融资需求。县域金融市场不发达,投融资结构单一。大部分县域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资金来源大量依靠银行贷款及少量的民间借贷,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存在着保险品种少、风险的覆盖范围小、赔付率低、对风险的分担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行政环境建设有待提高,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的作用尚须加强。各县(市)普遍没有出台债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对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不够。金融案件及民商事案件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司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不够充分,影响对金融债权的维护。行政力量介入和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依然存在,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的稳步定发展。
(四)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引导作用不强。县域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服务不规范,部分现有中介机构服务不规范,手续繁杂,收费偏高,存在指定评估、重复评估、重复登记的现象,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和障碍。资信评级机构的资信证明可信度不高,缺乏公信力,使金融机构无法甄别评级报告的合理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制约了农村信用环境的改善。
三、改善黑龙江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领导作用,助推金融生态环境战略建设。发挥地方政府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开展“金融生态模范县”建设工作,出台有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奠定物质基础。因地制宜,以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县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建立以工富县、以商活县、以旅游强县等为特点的适合自身发展的多样格局,奠定金融生态环境中县域经济这一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提升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质量。逐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创设和重组一批县域小型金融机构,逐步提高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程度;创新农村金融业务,在产品、利率、融资便利等方面提供服务。有效发挥央行的窗口指导作用,运用信贷评估促使县域金融机构将增量存款用于县域地区,约束农村资金的外流,引导金融机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